近期有關澳門新《土地法》的爭議,除了一小撮別有用心的政客利用民粹主義盲目地加以反對、希望從中賺取政治本錢外,大多數的聲音無論是支持還是反對修法,都有其道理。
綜觀所有反對修改《土地法》的觀點,絕大多數是擔心修法之後,一切會回到現行《土地法》未修改時的情況,即是行政長官擁有過大的「自由裁量權」,可以自由批出土地,做成濫權和貪腐的溫床。輿論亦擔心修改《土地法》是為地產商一批又一批被政府收回的「不可歸責」土地「解凍」,是更大規模、利益更龐大的「官商勾結」行為。
筆者一直認為,雖然修改《土地法》的確可能引起「官商勾結」的擔憂,但是只要修法只集中於「不可歸責」土地的合理安排,就既可保障業權人的利益,也令澳門社會整體受惠;至於特首的「自由裁量權」,即使是地產團體和法律界人士,也不主張「回到過去」,而主張在特定情況下行使,也就是「將權力放在籠裡」。
放生部份閒置土地,哪是官商勾結
一直以來,無論是法律界、地產界、抑或其他專家學者均認為,現行的《土地法》對於一些不完全屬於地產商逾期責任的土地,沒有任何「等額補償」安排,政府更不分責任歸屬就依法收回土地,做成了不公平和不合理。
有些意見認為,逾期未完成發展土地的責任問題,可無需通過修改《土地法》來作安排,可由業權人通過司法程序,由法院審理。筆者認為,打官司所需時間很漫長,但更嚴重的是,在以往多宗收回土地的官司中,特區政府按照現行《土地法》根本無須考慮業權人的答辯,已可即時收回土地。這種「你只可循司法途徑處理,但司法程序根本不讓你可以申訴」的做法,令業權人「有冤無路訴」。這是一個公平、公正的法治社會的日常做法嗎?
澳門商人感到「有冤無路訴」,對於會否持續在澳投資,真的很成疑問。最終受害的,始終是廣大澳門市民,而反對修法的人士,則可從中「零成本」地增加政治籌碼,以後持續地阻撓特區政府施政。
只有修改《土地法》,政府才可以在「有法可依」情況下,與受影響的業權人通過第三方仲裁或協商方式,界定逾期責任問題,從而作出「等額補償」,如此商家才會對澳門法制和特區政府管治增加信心,從而願意保留以至增加在澳的投資。最終得益的,肯定是澳門社會整體。
特首「自由裁量權」不是「唯我獨尊」
另一個反對修改《土地法》的原因,是擔心行政長官的「自由裁量權」會被修改成「回到過去」的狀況,即是特首在土地批給方面有很大的話事權,而沒有任何制衡。當年的「歐文龍巨貪案」就是因為特首無限的權力所引致的。
事實上,業界不是要求恢復以往「特首獨大」做法。他們一直主張,特首和特區政府在研究每宗「不可歸責」土地案例後,才通過仲裁、協商來解決「不可歸責」土地的批給問題,再由特首行使「自由裁量權」。這做法不但合法,也公平公正。
可是,一些反對修法的、不論建制派或反對派的人士,往往將「自由裁量權」問題無限擴大,以混淆視聽,為自己的政治利益服務。這種做法,絕對不是一個成熟的公民社會的行為。
總而言之,修改現行的《土地法》,不是「官商勾結」的另一次表現,反而是保留現行《土地法》優點的同時,將一些法理上的漏洞修補過來,令澳門土地批給制度更透明、更公平,令地產業界也好,社會整體也好,都可同樣受惠。
(文濤/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