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公投綁大選」,還是「大選綁公投」?

「中選會」本週二發布新聞稿指出,當日舉行的委員會議通過九個「公投案」,定於十一月二十四日與二零一八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同日舉行投票,並於當日開票。

這九個「公投綁大選」的「公投案」,包括中國國民黨提出的「反空污」、「反核食」、「反深澳電廠」三案,反同性婚姻的「愛家公投」三案,挺同性婚姻「公投」二案,以及「二零二零東京奧運正名公投」一案。

另有受到馬英九支持的「以核養綠公投案」,九月六日送件三十一萬四千四百八十四份連署書,經過查對,符合規定的數量為二十七萬九千四百一十九份,低於法訂標準的二十八萬一千七百四十五份,差缺二千三百二十六份,而未獲通過。但其實在「中選會查對結果出爐前,「以核養綠」在九月十三日曾補送二萬餘份連署書,卻遭「中選會」拒收。倘若當時「中選會」有收件合併查對,結果應當是絕對可以過關,因為即使是「作廢率」高達過半(在現實中根本不可能),也將會有一萬多份合格的連署書,完全可以蓋銷所差缺的二千三百多份連署書。而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在「中選會」宣布「以核養綠公投案」不獲通過對翌日裁定,「中選會」當初應受理「以核養綠」九月十三日補件的二萬餘份連署書,這道法院決定使戰局起了新變化。不過,「中選會」當晚透過新聞稿表示,隨時可補提會徒增不必要的行政作業,將依法提起抗告。因此,「以核養綠公投案」能否趕及十一月二十四日的「九合一」選舉,尚要看高一審級法院的裁決結果。倘「中選會」敗訴,這次「公投綁大選」就將會有十個「公投案」與「九合一」選舉一道進行;即使是「中選會」勝訴,也已經鐵定有九個「公投案」捆綁「九合一」選舉。

「公投綁大選」的法律依據,是《公民投票法》第二十三條明定,「主管機關應於公民投票案公告成立後一個月起至六個月內舉行公民投票,該期間內有全國性選舉時,應與該選舉同日舉行」。由於是使用了「應」的關鍵詞,因而就不存在「公投」是否與大選「脫鉤」的問題。

在西方民主國家,「公投與大選」一併舉行是常態,主要是為了節省經費,另外也希望藉此提高「公投」的投票率及正當性。但在「公投」最頻繁的歐洲國家,由政府啟動的「諮詢性公投」,往往是出於政治上的算計,就是要透過「公投」,以「直接民主」來挾持及壓制不聽話的國會,或削弱反對黨。相對地,當政府的政績乏善可陳之際,政府就會傾向刻意淡化、或切割「公投」。相對地,決定選民們對「公投」的態度,有兩個因素,其一是直接針對「公投」議題,其二是表達對政府的評價,尤其是當民眾對政府的施政不滿,希望能利用「公投」來教訓執政黨。因此,當政府的政績欠佳之時,就希望能盡量減少「公投」,尤其是將「公投綁大選」的機會及公投案的數量減至最少。

這就是為何此前在陳水扁當政時期的民進黨,極為熱衷「公投綁大選」,一連發動三次「公投」,甚至是陳水扁本人利用《公民投票法》第十七條「防禦性公投」可以由「政府」發動的「竅門」,指令「行政院」發動「和平公投」;但在今次「九合一」選舉前夕,民進黨無論是政黨本身還是民進黨人,都沒有直接發動「公投」,與以前形成鮮明對比的主要原因。因為蔡政府的政績太爛了,發動「公投」只能是自己「討打」,讓選民們有一個「出氣口」。

而在過去對「公投」避之不及的國民黨,今次卻是「脫胎換骨」,熱切發動「公投」,而且獲得通過對「反空污」、「反核食」、「反深澳電廠」三案,及尚是未知之數的「以核養綠」一案,都是直接針對蔡政府的施政政策。當然,也有以「公投」來帶動國民黨候選人的選情的用意,如「反空污公投」就可能會對國民黨台中市長參選人盧秀燕的選情起到加分作用,而「反深澳電廠公投」也將會助益於國民黨新北市長參選人侯友宜的選情。正因為如此,「行政院長」賴清德才急不擇路地宣布「停建深澳」,成為最大的「假新聞」的來源。

民進黨可能會後悔了。當初在「時代力量」黨團提案修訂《公民投票法》,要大幅降低「公投」的幾道「門檻」之時,基於對原由國民黨和親民黨推動的《公民投票法》所設定的極高「門檻」,導致民進黨所發動的三次「公投」,雖然贊同票都已達標,但因投票率的「門檻」未有跨過,而遭否決極為不滿的心態,予以全力支持,只是不同意其中涉及「統獨」的條文,因而造成「公投案」氾濫成災,而且四分之一的民意就可以凌駕全民,扭曲了民主政治的意義,更是直接衝擊蔡政府管治的正當性。

不過,正因為是「九合一」選舉將捆綁九個甚至可能是十個「公投案」,在本來六都與三個省轄市(基隆市、新竹市和嘉義市)的正式選舉,選民將領三張票(分別是市長、市議員以及里長,其中具有山地原住民區,將多出二張選票,分別是山地原住民區長及區民代表);此外,3個直轄市包括基隆市、新竹市與嘉義市也是3張選票,為市長、市議員以及里長;直轄市以外的十三個縣市選民則有五張選票(分別為縣長、縣議員、鄉鎮市長、鄉鎮市民代表,以及村里長)的基礎上,加上九個「公投案」,一人最多有十四張選票。而「中選會」的投開票所的動線設計,是選民先領及投「九合一」的選票後,才能領及投「公投案」的選票,而且「公投案」採「一案一張票」,民眾一次領完九張「公投」選票,並分別投到三個票匭中,可能會導致部分選民嫌麻煩,拒領「公投」票。

在此情況下,即使是「門檻」已經大幅降低,但其中一些「公投案」能否過關,仍然是未知之數。實際上,根據《公投法》規定,公投結果有效同意票須多過不同意票,且同意票達選民總額四分之一以上才能過關;若依「中選會」先前統計「公投」投票權人約一千九百七十九萬人,「公投案」推算需獲得近四百九十五萬張同意票才能通過,而且還需是贊成票要多於反對票。

還有一個重大的問題,那就是倘若反對和贊同「同性婚姻」的「公投案」都獲得通過,蔡政府將如何處理?更棘手的是,萬一「台灣正名公投案」也獲得通過,蔡政府可以向東京奧運組委會提出以「台灣」的名義參賽嗎?這連民進黨自己也不敢相信。因為這不但是涉及到台灣地區的定位,有著「一邊一國論」以至是「台獨」的嫌疑,而且更是抵觸國際奧委會的章程,及洛桑協議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