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域管理綱要法》(二)

《海域管理綱要法》已於二零一八年七月二十四日生效。上周,本欄已為大家介紹海域管理的目標與原則,現繼續介紹相關內容。

海域的管理

國家為支持澳門特區的經濟和社會的持續穩定發展,決定將澳門特區海域面積明確為八十五平方公里,並授權特區政府負責對海域進行管理。

為有效執行海域管理權,法律訂明特區政府具職權:(一)推動制定海域管理方面的法規;(二)建立海域管理事務的統籌和協調機制;(三)制定海洋功能區劃;(四)制定海域利用與發展的政策和規劃;(五)劃定並整治修復海岸線;(六)監察海域管理方面的法規的適用和執行,並採取措施預防和遏止涉海的不法行為。

另外,基於海域是屬於國家所有,任何改變海洋屬性的行為,均必須獲得中央人民政府的批准,因此,法律規定如實施填海計劃,特區政府須先取得中央人民政府批准。

此外,國家明確澳門特區海域,就是希望為澳門特區經濟適度多元發展和長期繁榮穩定創造新的有利條件,故此法律訂明澳門特區日後填海所形成的土地不會用於博彩項目。

海洋功能區劃

簡單而言,海洋功能區劃就是海洋空間的規劃佈局,是根據海域區位、自然資源、環境條件和開發利用的需要,將海域劃分為不同類型的、具有特定海洋基本功能的功能區。

海洋功能區劃是海域使用管理和海洋環境保護的重要制度,按照內地海洋管理體系,全國各地海域實施海洋功能區劃,各類涉海政策、規劃、海域使用和海洋環保等海洋管理工作,均須以海洋功能區劃為依據。

基於過去澳門特區未有明確的海域管理範圍,故一直以來未有相應的海洋功能區劃制度,然而,基於國家已為澳門特區劃定海域管理範圍,特區政府有責任制定屬於澳門特區,且符合國家海域整體發展策略的海洋功能區劃,因此,法律明確特區政府應在國家海洋功能區劃的框架下制定海洋功能區劃。

另外,考慮到澳門特區陸地範圍與海域緊密連接,因此法律規定海洋功能區劃與城市規劃應相互協調。

下周,本欄將繼續介紹《海域管理綱要法》的內容。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第7/2018號法律《海域管理綱要法》的規定。

(法務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