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的士法:維持車內不錄像

【本報訊】立法會第三常設委員會昨日繼續審議《輕型出租汽車客運法律制度》法案,運輸工務司司長羅立文等列席會議。羅立文表示,已向委員會提交新工作文本,文本接納了委員會過去的大部分意見,但政府仍維持在的士內不裝錄像設備,以及對的士公司的股權不設限制和審查制度的看法。

三常會主席黃顯輝會後則指出,政府代表解釋堅持不錄像的原因是認為錄音設備在目前階段已足夠處理乘客與司機之間的糾紛;不限制的士公司的股權轉讓是從行政成本考慮,不想增加行政手續及程序。

對於營運公司的股權轉讓不設限制和審查制度,黃顯輝稱,大部份委員擔心此規定會間接允許轉移牌照,提醒政府需審慎處理,亦有議員提出不成熟意見,建議的士公司股權轉讓不能超過50%,50%之內則自由,超出則禁止,希望政府考慮,目前並未有任何共識。

黃顯輝指出,在過去的討論過程中,委員會收到了業界和市民的意見,認為原文本的罰款金額過高,政府提交的新工作文本接納委員會意見,大幅降低多項的士公司違反行政義務的罰款金額,由原來建議的3萬元調低至9,000元,並適用道路交通法,15天內若自願繳納罰款可獲減免3分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