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行政會完成討論《船舶登記法》法案,建議將對船舶有關的重要經濟活動納入登記範圍,尤其是融資租賃,並引入電子登記。
行政會發言人梁慶庭表示,鑑於特區政府的行政管理範圍由陸地延伸至海域,有必要完善與海域相關的各項建設工作,當中包括與船舶相關的法律制度。澳門現時約有290多艘船進行了海事登記,新法主要涉及商業登記,與海事登記配合,以有效地維護海上活動和保障船舶交易安全,及推進海洋經濟發展。
為保障與船舶交易的安全及合同雙方的合法權益,法案建議將須登記的事實擴至對整體經濟活動越來越重要的其他事實,尤其是在轉讓合同內訂定的所有權之保留及使用權、融資租賃及其衍生權利的轉移,以及期間逾一年的租賃。
如涉及所有權的轉讓、用益權的設定、融資租賃等,交易雙方應自作出有關法律行為之日起30日內申請登記該事實,否則逾期須支付雙倍登記費。船隻的首次登記除了是所有權的登記,建造合同及查封措施亦可。
過渡規定方面,法案對已符合海事及水務局的行政審查的船舶完成其商業登記作出特殊規定;另於法案生效前已取得憑證的事實,可自法案生效之日起18個月內申請登記,毋須支付雙倍手續費。
至於船舶商業登記的手續費,法務局登記及公證事務廳高級技術員劉芷瑩表示,將由另外的規範性文件規範,當中會參考汽車、飛機等動產的相關制度而制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