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不要將某些責任推卸給下任行政長官

在農曆新年除夕,行政長官崔世安發布行政命令,訂定六月十六日為第五任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委員的選舉日。按照《行政長官選舉法》規定,行政長官選舉日須於選委會選舉日最少六十天後的星期日舉行,因而第五屆行政長官選舉最早可能於八月十八日舉行。

由於第五任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的選舉,是換屆又換人的選舉,需要有較充裕的時間,讓新當選並獲得中央政府任命的侯任行政長官,進行新一屆特區政府的籌組工作。因而選舉時程將會較為緊湊。因此,也是既換屆更是換人的第三任行政長官的選舉,是在當年的七月二十六日進行。這就可能顯得今次是稍為遲了一些。這可能是與新的《行政長官選舉法》規定,在行政長官選舉之前,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的成員,也需進行投票選舉產生,而不是像第二、三任行政長官選舉那樣,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的成員,是經由選舉委員會的各參加界別,倘只有一張協調名單,就無需投票確定那樣,因而時程有所延後,可以理解。

但「歷史的經驗值得注意」。十年前訂定的行政長官參選人開始領表的日期,是五月十二日,而崔世安為「搶飲頭啖湯」,也於當日前往領表。但卻沒有想到,當日是四川汶川大地震一周年之忌日,因而被何超明團隊和反對派「抓到雞腳」,大肆炮轟。

這個教訓應當吸取。其實,類似的「犯忌」事例還有不少。某年的「煙花節」,將其中一場安排在九月十八日晚舉行。「九一八」是「國恥日」,內地各地城市都拉響警報,以示不忘國恥。但中國的澳門卻大放喜慶煙花,真是「不食人間煙火」。雖然筆者等人在此之前已經善意提出勸告,但主事者卻「一意孤行」。可能這正是導致有關主管官員後來「下台」的重要原因。因此,在中國的澳門特區當官,不管是中國人還是葡國人,都應具有政治敏感度,並必須熟悉中國的國情。

而今年逢「九」,有較多的「事件」週年,除了是屬於喜慶的是新中國建國七十周年,澳門回歸二十周年之外,還有「五四」運動一百周年。此外,也是「北京風波」三十周年,某邪教「包圍中南海事件」二十周年,美軍「誤炸」中國駐南斯拉夫使館二十週年,達賴喇嘛叛亂出逃六十週年,中蘇珍寶島武裝衝突五十週年……等。因此,在注意防避「黑天鵝」和「灰犀牛」的同時,也要注意避免再次發生上述的「犯忌」事件。

從崔世安發布行政命令訂定第五任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委員的選舉日中可知,今年是崔世安「掌政」的最後一年,開始步入「留守政府」時期。理應按照習近平主席「有擔當,有作為」的要求,將自己任內產生的棘手問題,妥善處理完畢,避免將其推卸給新任行政長官。這對於自己在政治上「更上層樓」,絕對有「加分」用。

「榜樣的力量是無窮的」。何厚鏵已經作出了榜樣,他在臨卸任時,果斷地完成了為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立法的憲制任務。盡管在過程中遇到了頗為棘手的阻力,包括香港反對派跑到澳門遊行抗議,但何厚鏵卻仍然堅持到底,沒有將這個憲制責任推卸給自己的繼任者,是完全負責任的態度。否則,在此後的十年間才為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立法,按照一遇遊行就「放棄」的「規律」,可能會擱淺。因為如此,中央給予何厚鏵更高的評價,完全抵消了「反對派」給他強加的各種「污名」,讓他順利當選全國政協副主席。

那麼,有哪些事情是現屆特區政府是可以而且必須完成,避免造成「冇膊頭」,推卸給下屆特區政府的呢?首先,是賭牌問題。眾所周知,六個正副賭牌中的其中一正一副--「澳博」及「美高梅」,是於二零二零年三月三十一日到期。斯時也,新一任行政長官剛就任不久,特區政府各部門尚處於磨合階段,難以騰出手來處理該問題。不要說是重新開投,即使是續約,也有許多工作要做。因此,既然按照相關官員的說法,是已有共識,暗喻是按照法律規定,給予續約兩年,待到二零二二年,與其他的四個賭牌也到期時,再一道重新開投,避免混亂;那麼,就宜及早宣佈,不要等待新任行政長官再宣布處理方案。

其次,是受新《土地法》影響,個別個案存在「不公」的土地的處理。從種種情況看,來不及修訂新《土地法》。而按照崔世安崔世安的說法,是將由廉署負責研究相關訴訟個案有否涉及行政違法,透過獨立調查,倘確有政府處置不公平之處,廉署將會提出意見供政府處理和改善。而從對新《土地法》的爭論過程中,確實是其中有某些個案,如南灣湖CD區,及石排灣蝴蝶谷,未能在法定期間內完成土地利用,完全是政府行政失誤的責任;還有「海一居」的土地,雖然發展商需要負上部份責任,但政府也需負起部分責任。也就是說,一方面新《土地法》確是對囤積土地的行為起到了遏制的作用;另一方面卻又對不歸責的承批商不公平。實際上,到了後期,就是反對修訂《土地法》的某些反對派人士,也承認上述個案承批商並不歸責,只不過是認為可以透過打民事官司,向特區政府索償。但是,打民事官司不能保證百分之百會贏,這從法院對土地官司的判詞已經說明,法官只根據法律,不理原因而作出判決。既然如此,索償官司敗訴的機率也將會甚高。另一方面,即使勝訴,賠償的金額也將甚高,特區政的財政儲備,可能會「水瓜打狗,唔見一橛」,這也並非人們所樂見。因此,合理處理這幾個個案,不但將能維護澳門特區的投資環境形象,而且也符合《澳門基本法》的維護私有財產的精神。在經過廉署審查,證明其存在不公平之下,再按照新《土地法》中關於「公共利益」免開投的規定,由行政長官再次批給。但必須按照現行市價徵收溢價金,避免「官商勾結」、「利益輸送」之嫌。當然,已投下的填海造地等成本資金,應予扣除。這就是負責任的態度,也是消除「不公平」現象的合理做法。而廉署在二零一五年也有過相關調查的底子,因而相關問題就宜在任內解決。畢竟,新《土地法》是崔世安任內制定的,盡管其中「一刀切」的條文不是他的本意,但也應負起責任來。

其三、是有關「非凡」航空「空頭支票」的調查。其案情不像新《土地法》那麼複雜,更應當不要推卸給下屆特區政府。雖然特區政府的借款並非在崔世安任內借出,但「非凡」被吊銷牌照是在崔世安任內進行處理的。因此,也將成為崔世安任內的「包袱」,必須在卸任前也將之卸下。既然廉政公署已經進行調查,就應在第四屆特區政府任期結束前甚至更早一些時間,宣布調查結果。倘不涉及刑事犯罪行為,就還「非凡」一個清白;倘是涉嫌符合《刑法典》「簽發空頭支票罪」的特徵及條件,就應當移交檢察院起訴。避免將「一篤蘇洲屎」推給新一屆特區政府。

還有其他的一些事例,因篇幅關係,以後再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