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業法律制度法案 立會小組關注投保難

【本報訊】立法會第三常設委員會昨日首次討論修改保險業務法律制度法案,小組關注專業界別強制保險投保難。

立法會第三常設委員會審議修改有關保險及再保險業務的法律框架,會後主席黃顯輝及議員崔世平面見傳媒,黃顯輝指出,今次法令修改主要有4大方面,其一指27/97/M號法令在97年出台,20年過去澳門保險業有很大發展,國際就保險業亦有很大轉變,其中國際保險監督官協會(IAIS)制訂了保險核心原則(ICPS),就保險業制作了新的要求,故法案主要回應此國際原則。其二希望將現有法令修改後,能配合現行商法典運作,以規範經營有關業務的公司。

黃顯輝称,其三為處罰制度,現行法令下輕微違犯採用刑事訴訟法典跟進,一經定罪或會面臨6個月以下的徒刑,但通常處以罰金,現時計劃將輕微違犯制度改為行政違法行為制度,原因主要希望減輕審理輕微違犯的刑事訴訟法庭的工作,將工作移往行政法院處理。顧問團指過去十多年,如勞資關係法、道路交通法等都有此轉變的趨勢。其四指很多表述、官方語言等都已過時,今次修改將按照回歸法作出更新,如將財政司更改為財政局,政府公布更改為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布等。

黃顯輝称,委員會亦有向政府提出疑問,例如醫生、律師等專業行業,需要強制購買職業上的保險,但部分專業人士較難找到投保公司,故希望政府接觸有關問題。委員會未有就有關修改表態,將會制作問題表在下次開會時討論。

黃顯輝表示,法案建議將輕微違反行為,改為行政違法行為的制度,委員會對修改未有表態,稍後會向政府了解修改原因是否希望減輕負責審理輕微違反個案的法院工作。

黃顯輝稱,有委員留意到法案並沒提及包括醫生、工程師等專業界別有關強制保險投保難的問題;委員會亦將向金管局了解涉及保險業界的投訴及跟進情況,以及對部分條文不作修改的原因。委員會又關注將出台特色金融、融資租賃制度,與法案的處罰是否有統一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