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長官選舉管理委員會昨日舉行第一次會議,商討第五任行政長官選舉的選務工作,並議決了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選舉的議程表,四月八日至四月二十三日期間是法人選民遞交《提名表簽署人登記表》的時間,參選人遞交報名表的時間是四月二十四日至五月七日期間,六月十六日進行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選舉。但就未有討論到行政長官選舉的具體日期,而根據《行政長官選舉法》規定,行政長官選舉的日期必須與選委會委員的選舉日相隔至少六十天,具體日期應由行政長官訂定和公佈。
當然,選管會作為行政長官在行政長官選舉工作中的管理及幕僚機構,可以向行政長官提出行政長官選舉日期的方案建議。出了必須執行《行政長官選舉法》規定的「六十日」相隔期之外,還需遵循「星期日投票」的習慣。因而極有可能是八月十七日或二十四日。
而且,更需考慮幾個因素,包括要讓侯任行政長官擁有充足的時間「埋班組閣」,並裨中央具有充裕的時間對侯任行政長官提交的主要官員名單進行審查及通盤考慮。因為即使是候任行政長官提名的人選,中央也還有其他的種種考量。實際上,在第四屆特區政府「組閣」時,中央就沒有接納崔世安提名的主要官員名單,而是鑑於已經接到對何超明的檢舉(諷刺的是,何超明在處理歐文龍案的過程中,向中紀委寄發了大量「檢舉」何厚鏵的「黑材料」,但後來卻是「搬起石頭打自己的腳」),也鑑於何超明發動「十幅墓地案風暴」,攪得澳門特區公共行政系統「週天寒澈」,不但政局動蕩,而且嚇壞了許多安分守己的公務員,因而決定撤換他,但又擔心會發生「蔡美莉效應」,「反對派」會為他「鳴冤叫屈」,因而以「十五年全落」為由,退回了崔世安提名的名單,「打掉重煉」。
因此,今次行政長官選舉要預留一定的時間,讓中央審查主要官員等等提名名單。除了是與行政長官一樣,必須具有四項條件之外,還要有擔當、有作為,積極配合新任行政長官,與內地一道為實現兩個「一百年」的奮鬥目標,而努力拼搏。另外,也須避開某些不適當的日子。
立法會主席賀一誠,經濟財政司司長梁維特,均已非正式地公開宣佈將會參選,而在坊間傳言中,保安司長黃少澤也有可能會參選;而在較早時,行政法務司司長陳海帆,社會文化司司長譚俊榮,都是人們心目中的目標人選。但這些人選都具有參選行政長官的「消極條件」,因而引發人們對他們的出選資格的興趣。而選管會主席宋敏莉,昨日在被記者們詢問此問題時,也作出了明確的答复。她指出,按照法律規定,正在履行連任任期的行政長官、主要官員、行政會委員、司法官及司法輔助人員、選委會委員、選管會委員、公務員及宗教或信仰的司祭均不得被提名為候選人,但在候選人提名開始日之前已辭職或退休者除外。立法會議員如參加行政長官選舉,自被確定性接納為候選人之日至行政長官選舉結果公佈之日中止議員職務,如當選並獲任命則自就任之日起視為喪失議員資格。
實際上,按照國際慣例,各種公職的參選人的資格,有「積極資格」、也有「消極資格」。由薩孟武著,台灣三民書局出版的大專用書《政治學》指出,「選舉權」是指國民依法享有投票選舉的權利及其法定條件。現今民主國家,絕對沒有把選舉權給予一切人民,凡人須有兩種條件,才有選舉權:一是取得選舉權時必須具有的條件;二是取得選舉權的不宜具有的條件。前者稱為「積極的條件」,後者稱為「消極的條件」。
在「被選舉權」方面,也是有「積極的條件」和「消極的條件」兩種。除了是與「選舉權」的「積極的條件」和「消極的條件」基本相同之外,「被選舉權」的條件通常比「選舉權」更為嚴厲,其「消極的條件」中的「職務上的原因」,還擴大到法官等。且因職務關係而不得被選為政治公職人員的可分為兩種:一是當選無效,二是兼職禁止。前者是該人因職務關係,根本沒有被選舉權,因而該人不得參加競選;參加而當選,亦為無效。後者是該人因職務關係,不得兼任議員,因而該人得參加競選;惟當選之後,須于職官與議員之中,選擇其一。
而按照《澳門基本法》和《行政長官選舉法》的規定,參選行政長官必須具備的資格,在「積極資格」方面就有以下幾項:一、年齡,參選人須年滿四十周歲;二、須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及不具有外國居留權;三、須在澳門地區通常居住連續滿二十年;四、擁護《澳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及其澳門特區;五、須有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六十六名或以上委員的提名。當然,參選人資格還受到有「消極資格」的限制,即:一、已連任一次的行政長官;二、在行政長官提名開始日之前尚未宣佈辭職的主要官員、行政會委員、司法官及司法輔助人員、行政長官選舉管委會委員、行政長官選委會委員、公共行政工作人員、宗教或信仰的司祭;三、在候選人提名開始日起計前五年內,在澳門內外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十日以上定讞的人士。此外,政治社團成員及立法會議員參選特首也各有某種程度的限制。如果要對應《立法會選舉法》的話,凡被法院宣判為禁治產人的人士,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士或被認為明顯精神錯亂的人士,也不得參加行政長官選舉。
因此,倘賀一誠參選行政長官,在被確定性接納為候選人之日至行政長官選舉結果公佈之日期間,必須中止議員職務,由副主席崔世昌代理(去年賀一誠身體不適,崔世昌就當代理過一段時間的主席)。當然,如果當選,其立法會議員連同主席的職務,就是「終止」而不是「中止」了。但倘不幸落選,還可以回到立法會,繼續執行其議員及主席的•職權。這是與崔世安十年前那樣,或是今次的梁維特等人那樣,在依法辭去司長職務後,倘是當選行政長官當然是「更上層樓」;但倘落選,就「回不去了」,除非是新任行政長官再次向中央政府提名。這與賀一誠不同,倘落選,仍可返回立法會。
賀一誠所擔任的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也是出任行政長官的「消極條件」。因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組織法》都規定,全國人大常委會的組成人員,不得擔任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的職務。正因為如此,何厚鏵當選為澳門特區行政長官後,就辭去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的職務。而陳斯喜和張榮順先後被國務院任命為澳門中聯辦副主任後,就辭去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職務。因此,賀一誠倘當選新一任行政長官,就必須辭去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