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零一七年立法會選舉活動總結報告》在總結第六屆立法會選舉全過程遇到的一些問題之後,建議全面檢視《立法會選舉法》,並提出了若干應當進一步補強的內容。其中一種情況,是進一步遏止偷步宣傳的問題。「總結報告」關注的側重點競選期的「偷步宣傳」,這固然是針對性極強,但也只限於在澳門本地區發生的行為,而似乎是較少注意發生在澳門以外地區的「偷步」行為,以至是在「冷靜期」尤其投票當日的競選宣傳行為。
澳門的地理環境特殊,鄰近珠海,在澳門市區到珠海,可能還快於到路環。在當今新媒體盛行的情況下,可能會有參選者利用珠海為競選基地,以逃避相關部門的查處,在珠海利用微信朋友圈的功能,搶在「競選宣傳期」之前,及在「冷靜期」以至投票日當日,進行競選宣傳活動,或是「告急」等內容。其實早就已經發生有人利用微信「朋友圈」等新媒體工具,進行提前「偷步」宣傳。實際上,就有一位演出過「雙重效忠」戲碼的現任議員所在的團體,提前利用微信「朋友圈」進行踩踏法律「紅線」的選舉宣傳,並曾有市民向選管會反映,選管會也曾發聲警告。由於是在非澳門司法管轄區發出,澳門特區各相關機構包括選舉管委會,廉政公署、檢察院、法院等,都將無法執行自己的法定權責,進行遏止,偵查及審判。因此,需要得到珠海相關部門的密切合作。這就將繼續進行區際刑事司法協助協議協商,再次提到相關部門的桌面上。這也同樣適用於香港特區和台灣地區,因為可能也會有參選團體在香港、台灣以操作微信朋友圈進行違規進行宣傳活動的可能。
而互聯網及新媒體更是激進青年最嫻熟使用的工具,而在激進青年中,有不少人是迷戀於互聯網和新媒體的接收外部資訊的途徑,並以「轉載」香港或其他地區刊登的信息,「出口轉內銷」反饋回澳門。這種情況,也應給予高度注意,並在修訂「選舉法」以加強監管的同時,尋求附近地區網管機構的合作,在最大程度上遏止這種「偷步」進行競選宣傳活動,或在「冷靜期」以至投票日進行違規拉票的行為。
其實,最近就有這種異常情況出現。不過並非是針對立法會選舉,因為這還要在兩年之後,而是針對即將要進行的第五任行政長官選舉。已經有人在香港的網媒上,起勁地為某位潛在的澳門行政長官參選人進行宣傳,並貶低另一位潛在的行政長官參選人,還以人身攻擊的詞藻,批評與其觀點不一致的其他作者。這種變相「偷步」宣傳的現象,值得關注。不過,在何厚鏵副主席在全國「兩會」精神傳達會上提出警告之後,這種現象已經有所收斂。
還需在「選舉法」中,補強對在投票站外進行「出口民調」活動進行監管的內容。本來,這種「出口民調」活動,過去只是由學術機構進行,以便根據蒐集到的資料進行學術研究。但這個方式同樣可以被某些參選團體利用作為違法「配票」之用。實際上,受到「改良漢狄比例法」的限制,有些團體是分拆為兩支隊伍參選的。倘委託某些學術機構,或是乾脆親自出馬,利用在投票站外進行「出口民調」的方式,經過「大數據」統計後,得知其中一支隊伍的票數不足,就利用微信朋友圈或其他各種網絡社交媒體,進行「告急」,呼籲其支持者暫時停止「鍵盤戰士」的活動,趕快前往投票站,將手中一票投給「告急」的候選人。
「總結報告」建議日後可考慮以更直接的方式,在選民進入投票站前提示,向其派發印有嚴禁使用手提電話警告字句及標示的紙袋,並要求將電話置於紙袋內,減少選民使用電話的機會。這可能還不足夠,還應以「以民為本」及「便民」的精神,為選民提供暫時保管手機的服務,以徹底杜絕選民攜帶手機進入投票站的問題。實際上,手機已經成為居民隨身攜帶的通訊工具,他們在履行義務進行投票時,不可能將手機留在家中,因而在進入投票站時,也就自然而然地攜帶手機進站。而現代的智慧手機,都帶有拍照以至是錄象的功能。此前在投票站內禁止拍照,還只是為了維護投票站的嚴肅專嚴,但現在卻是涉及到賄選的問題。不排除有選民,偷帶手機進入圈票處,在填圈選票上拍下自己所圈填的參選團體,以作為向該參選團體領取「賞金」的證據。由於是秘密圈填選票,並有布簾遮擋,只要不用閃光燈,就難以發覺。因此,為維護選舉的公平公正。反對賄選,應當嚴格禁止攜帶手機進入投票站。但為方便選民,宜在投票站門口,設置臨時保管處。
延伸到今年將要進行的第五任行政長官選舉,或將會出現一位以上的候選人。倘如此,各位候選人都會有自己的擁護者。考慮到行政長官選舉的起步點較高,偷偷拍照不一定會是為了賄選,而是為了向候選人表忠,以換取當選者在日後給予相應的回報,這也是尋租行為,因而在今年的行政長官選舉中,由於選舉方式不同,即使是未能禁止攜帶手機進場,也應當規定,選委會委員在填寫選票時,必須進入填票間,並禁止攜帶手機,亦即手機只能擺放在座位桌面上,但也不能拍攝已經填好的選票。
「總結報告」提到「選舉法」相關法律條文的中葡文版本意思不相符,選委會採取葡文文本,而社會上卻是強烈主張應以中文文本為主的爭議問題。選管會建議全面檢視整部法律,確保中葡文表述一致性。其實,這只是技術性的問題,更應注重政治性的問題。亦即應嚴格適應中國政府對澳門恢復行使主權,及符合《澳門基本法》的立法原意。
前者,在回歸前的長期以來,葡人為了維持其對澳門的殖民管治,一直拒絕賦予中文具有官方語言的地位。為此,愛國愛澳群眾進行了長期的交涉以至是鬥爭。在《中葡聯合聲明》簽署,澳門進入過渡期之後,為了實現澳門政權的順利交接,中方根據愛國愛澳群眾的強烈要求及實際需要,向葡方提出了中文官語化、公務員本地化、法律本地化的「三大任務」。在此之下,葡方才決定,中文也是官方語言,但仍以葡文為第一官方語言。因而在被稱為「憲報」的《澳門政府公報》的眉頭,仍然每期都赫然印上「倘中葡文有差異,以葡文為準」之語。在當時,因為澳門仍是由葡國管治,這可以理解。但在回歸之後,卻仍然是「以葡文為準」,那就是「回歸奮鬥二十年,一夜回到回歸前」了。
後者,《澳門基本法》第九條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的行政機關、立法機關和司法機關,除使用中文外,還可使用葡文,葡文也是正式語文。」澳門的正式語文問題不是一個單純屬於特區內部事務的問題,它涉及到國家對澳門特區行使主權,《澳門基本法》第九條是「維護『一國』主權槪念的條文」。基本法在確認中文為主要官方語文的同時,也仍然保留葡文作為澳門的正式語文,可繼續在行政、立法、司法機關使用,這既是在澳門實行『一國兩制』方針的體現,也是維護和照顧葡萄牙後裔居民利益的具體體現。當中葡兩種語文出現解釋或理解方面的不一致時,應以中文為准。而立法會選舉不單止是法律問題,更是政治行為,因而對選務行政的管理,應首先以政治作為出發點。就此而言,就更應嚴謹遵《澳門基本法》所確立的「中文為第一官方語言」的原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