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立法會昨日細則性討論及表決《都市更新暫住房及置換房法律制度》法案,行政法務司司長陳海帆、法務局局長劉德學等政府代表列席。議員關注到都市更新主體法律的進展,陳海帆表示政府會制定都市更新主體法律,都市更新概念及行為是需要規範的;據了解,運輸工務範疇積極研究相關法律草擬工作。法案獲細則性表決通過。
議員鄭安庭關注為何申請租住暫住房及購買置換房只有自然人有資格申請,把法人排除在外。陳海帆回應表示,政府制定暫住房及置換房是為解決居住問題,一般理解是居住問題是會在自然人、家庭、個人發生,但較難理解法人有居住需要;日後負責都市更新的公司會與受影響的業主商討賠償,會達成共識才展開都市更新規劃。
議員蘇嘉豪及林玉鳳關注暫住房及置換房的價格,陳海帆回應指,作為鼓勵措施,當然不可能高於市場價格,否則無人願意買置換房或租暫住房;立法初衷是希望通過一定優惠令市民更有意欲參與都市更新,至於為何不寫明給予多少優惠,她稱,不同時間、不同地區有不同價格,故通過行政長官批示訂定價格,在特定時間、特定地區才能符合當時市場的情況。
對於法案建議每一所有權人只可申請租住一間暫住房或購買一間置換房,而夫妻關係亦只可單獨或共同申請租住一間暫住房,又或以單獨或共有方式申請購買一間置換房,議員區錦新及鄭安庭認為此方式不利推動都市更新。陳海帆回應指,政府土地及空間較少興建置換房及暫住房,尤其置換房購買後會變成私產,“賣一間就少一間”,之後又要覓地興建,故政府平衡下對資格設定限制;又指受影響人士與都更公司商討的補償不一定“好著數”,但至少是合理補償。
陳海帆又表示,現時涉及海一居控告政府的案件共有 66宗,牽涉 383位小業主,涉及金額 28.8億,數額相當之大,但政府並非透過推出暫住房及置換房而意圖令小業主不打官司,反而是以包底的態度,釋出善意,若小業主勝訴就依法賠償,而法案就相信能為敗訴者提供多 1個置業選擇。
至於議員不認同存在雙重得益,陳海帆表示,若法院不同意政府觀點並認為政府有責任的話,在判詞會釐清政府在案件中對業主有多少責任、應依法作出多少賠償;若政府有責任的話便會根據法院判決賠償,若政府是無責任,與小業主無民事債權債務關係,便釋出善意予相關人士購買置換房,希望議員分清楚是兩回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