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立法會昨日舉行全體會議,以26票反對、4票贊成的結果否決議員蘇嘉豪提出「禁止一人選舉」法案的上訴。多名議員表決聲明時表示,該法案涉及政治體制,是政府專屬提案權,議員無權提案。
蘇嘉豪於今年1月提出修改《行政長官選舉法》法案,遭立法會主席拒絕,上訴至立法會執委會亦被駁回。蘇嘉豪提案修改《行政長官選舉法》的重新提名規定,建議禁止一人選舉,並認為提案遭拒絕反映議員提案權倒退。
立法會執委會第一秘書高開賢表示,無論直接規範澳門特別行政區政治體制的基本法及其附件一的規定,還是具體落實《行政長官選舉法》,都是有關行政長官產生方面的政治體制。蘇嘉豪提出的法案旨在修改《行政長官選舉法》,要求增加行政長官候選人的人數,是對現行制度的作實質性改變,會涉及政治體制。而根據基本法相關規定及立法會議事規則,涉及治體制的事宜屬於政府專責提案權,議員無權提出法案。
多名議員提出表決聲明。其中,投反對票的議員黃顯輝表示,若按蘇嘉豪的建議修法的話,由於目前選委會委員數目是400人,在任何一名參選人必須至少獲得66名選委會委員選合提名的要求下,倘若有兩名參選人,則在邏輯上任一參選人均不能獲得多於334名選委聯合提名;倘有三名參選人,則任一參選人均不能獲得多於268名選委聯合提名,並如此類推。因此,法案如今對候選人人數下限設定為兩人,顯然實質上修改了《基本法》附件一第2條規定,因為條文就聯合提名同一候選人的選委數目沒有設定上限,而法案建議的內容實質地限縮了基本法附件一第2條規定。
投反對票的議員宋碧琪認為,若果限制一人參選,亦變相剝奪一人參選權利,在無其他人參選之下無法開展行政長官選舉,違反基本法關於居民被選的權利。
議員李靜儀認為,本次提案確實調整提名名單和提名程序規定,尤其直接關於《基本法》附件一第五條所講及的規定,係涉及政治體制。故此,根據《基本法》和議事規則,該方面屬於政府專屬提案權。故她認同執行委員會相關決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