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昨日表決通過決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選舉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辦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接受賀一誠辭去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職務的請求。按規定,此決定還應由全國人大常委會予以公告。
緊接著,還將會有聯動關係的連鎖反應:其一、賀一誠的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職務,也跟隨著其全國人大代表職務的辭職而失去,按規定明年三月召開的第十三屆全國人大第三次會議,也將會表決同意賀一誠關於辭去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的請求,並按照名額安排,進行常委會委員的補選,作為澳門代表團副團長的劉藝良,有可能會獲提名參選並當選。其二、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選舉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辦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賀一誠辭去全國人大代表職務後,無需進行補選,只需在澳門地區第十三屆全國人大代表的選舉中,由位於「落選頭」且得票率多於三分之一的何敬麟自然遞補,但須經全國人大的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確定其當選資格有效。不過,這已是兩個月之後召開的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的議程,已經趕不及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選舉及組成中,六月六日前,全國人大代表將代表證副本及身份資料送交選管會的程序。因此,何敬麟不能以全國人大代表的途徑晉身行政長官選委會的「當然委員」,而只能像以往那樣,循其他界別尤其是工商金融界出選。
這樣,第五任行政長官選委會尚未組成,就已經確定將會有缺位。不過,按照行政長官選管會主席宋敏莉的說法,《行政長官選舉法》並沒有禁止有關情況,而且現任委員也只有約三百八十八人,不足規定的四百人,意即這並不妨礙選委會的正當性和權威性。其實,從澳門回歸後不久為成立民政總署立法之日起,十幾年來連續三屆選委會都存在著「自然缺位」的情況,那就是民政總署不被承認為《澳門基本法》第九十五條所指的「非政權性市政機構」,因而基本法附件一「澳門特區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中所列的「市政機構成員的代表」,就一直缺位。近年在中央指導下,為成立市政署立法,並獲中央承認為「非政權性市政機構」,而隨之立法會通過修訂《行政長官選舉法》,確定行政長官選委會的「市政機構成員的代表」的名額為二人,這才撥亂反正。當年筆者分析認為,「民政總署」法律抵觸基本法,及陳麗敏司長錯誤解讀「可」字,已經被制定「市政署」法律,及修訂《行政長官選舉法》的系列聯動作為,證明是理解正確的,當時某些「權威人物」對筆者的批評反駁,反而是不成立的。
賀一誠辭去全國人大代表及依附於此的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後,其參選行政長官所持有的「消極資格」,去除了一個,即與全國人大代表是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的「當然委員」,亦即他不再是全國人大代表後,也就沒有資格以此途徑成為行政長官選委會的委員。當然,他更不能循其他界別參選行政長官選委會委員。但他卻仍然持有另一個「消極資格」,那就是立法會議員,及在此基礎上當選的立法會主席。不過,可能要待到七月間行政長官選管會宣布,行政長官選舉程序開始時,他才宣布暫時「中止」立法會議員及主席的職務。倘在八月中旬當選為行政長官侯任人,就是「終止」上述職務了。
昨日立法會表決議員蘇嘉豪關於修改《行政長官選舉法》法案,被立法會主席賀一誠拒絕接納,上訴至立法會執委會亦被駁回,再向立法會全體會議進行的「終極上訴」,而遭到大比數反對的否決。該項修改法案的內容是,建議行政長官候選人少於二人時,須重新展開提名程序。立法會執委會第一秘書高開賢表示,建議亦即具一定條件下才能開展行政長官選舉,關係到提名名單和提名程序,是對現行相關制度的實質改變,涉及政治體制,根據基本法相關規定,涉及政治體制的提案權屬於政府,議員無權提案。
而在昨日立法會表決這個上訴案時,是處於賀一誠已經宣佈初步參選行政長官的狀態,因而倘是由他來主持大會,就存在著「利益衝突」的問題。但當日他正在北京出席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會議,因而也就巧妙地實現「利益迴避」了。而且全國人大常委會也已將他辭去全國人大代表職務的請求列入會議議程,並在同一日表決。這是「政治精算」的結果,否則留待他返澳後才付諸表決,即使是由他人代為主持表決,可能他也需離場,那就有點尷尬了。
其實,蘇嘉豪提出的問題,本身並無不妥,相反在一定程度上符合民主法則,不能因為他是反對派,就「一刀切」地予以否定。之所以要將之否決,是因為就如高開賢所言,這是屬於政治體制的議題,按照基本法規定,立法會沒有此方面的創制權,創制權屬於特區政府。即使是屬於政府政策的提案,雖然議員可以擬制,但在提交前必須取得行政長官的書面同意,更不要說是涉及政治體制的提案了,這是由「行政主導」的政治體制所決定的。
但就事論事,希望有多於一名候選人參選的議題,卻是已經有不少人在議論,包括建制派在內。盡管只有一個候選人參選,選情單純,但卻因為參選人是在沒有競爭的情況下當選的,也未有經過參選政綱的辯論,讓選委會進行甄別比較,在當選得「太容易」之下,就「容易」產生「不求有功,但求無過」的想法,不是以「董事長」而是以「總經理」的心理來經營澳門特區,滿足於當個「佛系特首」。當然,單一參選人也能自覺地認真學習領悟習近平主席在「十九大」報告中提出的要求,以有擔當、有幹勁,有作為,及「捋起袖子加油幹」的精神,與內地同步為實現「兩個一百年」的中華民族偉大復興「中國夢」而努力奮鬥。但有競爭畢竟是更具推動力。
不過,多於一名參選人,如果是引進境外的劣質選風,後果就將更嚴重。不要說是台灣地區的政黨惡鬥及「奧步」手段了,就算是香港特區唐英年與梁振英之爭,梁振英陣營是全靠揭露唐英年「僭建」,才「逆轉勝」而當選的;但當他當選後,卻又被揭發自己也存在「僭建」的問題,這就使得梁振英的政治誠信受到質疑,因而儘管後來他很努力,卻因此而始終無法建立管治權威。
當前,中美貿易談判處於關鍵時刻。由於美國在澳門有龐大利益,兩家美資博企不同程度地介入了美國的政黨政治及選舉,成為大金主,當然不會輕易放過這個「會生金蛋的鵝」,可能會介入澳門的行政長官選舉,向當選人對其後進行的賭牌重新開投施加壓力。因此,不排除會像「揭發僭建」那樣,拋出「黑材料」,手段惡劣。實際上,澳門回歸後不久,美國佬就向曾經參加過第一任行政長官選舉的區宗傑所持有的銀行「開刀」。還可遠溯到二、三十年前的美國海關「查廠」,幸而賀氏家族當時的主要產業,並非是「查廠」所針對的成衣及紡織製品,可能找不到把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