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表決通過決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選舉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辦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接受賀一誠辭去第十三屆全國人大代表職務的請求,並已經由全國人大常委會予以公告後,其遺留的全國人大代表空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選舉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辦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無需進行補選,只需在澳門地區第十三屆全國人大代表的選舉中,由位於「落選頭」且得票率多於三分之一的何敬麟自然遞補,但須經全國人大的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確定其當選資格有效。
昨日,正在北京出席第二屆「一帶一路」國際合作高峰論壇企業家大會的澳門青年企業家協會會長何啟麟,在接受訪問時表示,他暫未收到通知遞補為代表,相信要經過一定程序。何敬麟又稱,若能遞補為代表,將盡人大代表應有責任,並預料屆時會接觸到很多法律問題,會加深學習。
由於何敬麟是何賢的孫子,也是澳門特區首位行政長官、現任全國政協副主席的何厚鏵的侄子,而在澳門地區第十三屆全國人大代表選舉會議投票及點票後,大會主席團也已宣佈確定,何敬麟的「候補代表」資格獲得確認,因而其遞補賀一誠的全國人大代表應是沒有問題。實際上,就在接受賀一誠辭職的第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上,就審議了香港地區第十三屆全國人大代表王敏剛逝世後,由「落選頭」並具三分之一以上得票率的陳曉峰的代表資格,根據全國人大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提出的報告,確認其遞補的代表資格並予以公佈。
不過,由於這次全國人大常委會只是處理了賀一誠的辭職案,而來不及處理何敬麟的確認代表資格案,亦即何敬麟未能與陳曉峰一道晉身全國人大代表。這就要留待兩個月之後召開的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的議程,履行確認其代表資格的手續。但已經趕不及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選舉及組成中,六月六日前,全國人大代表將代表證副本及身份資料送交選管會的程序。因此,何敬麟不能以全國人大代表的途徑晉身行政長官選委會的「當然委員」,而只能像以往那樣,循其他界別尤其是工商金融界出選。
因正選的全國人大代表出缺而由「落選頭」遞補,這是澳門回歸後的第二次。第一次是在澳門回歸後不久,時任澳門中聯辦主任的王啟人因病逝世,由澳門地區第九屆全國人大代表選舉會議確定的「落選頭」崔世平依法遞補。但崔世平與王啟人並不屬於同一個選舉單位。這是因為,回歸前的澳門地區全國人大代表,是由廣東省人大會議選舉產生的,並與廣東省內的全國人大代表候選人名單一道參選。不過,由於按照《人大代表選舉法》規定,人大代表實行差額選舉,而澳門地區的代表候選人則是以等額提名,為了避免廣東省人大代表爭取有多一些省內的全國人大代表候選人當選,而「差」掉澳門地區的候選人以「騰出名額」,因而大會宣布,澳門地區的無名候選人王啟人、楊秀雯、何厚鏵、柯正平、唐星樵,要保證能當選,不能「差」掉。
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後,這五名代表即成為澳門特區第九屆全國人大代表。而此時全國人大決定分配給澳門特區的全國人大代表的名額為十二人,因而必須進行增額選舉,由經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的「澳門地區第九屆全國人大代表選舉會議」於二零零零年選舉另外七名第九屆全國人大代表,李成俊、吳仕明、黃楓樺、賀一誠、楊允中、劉藝良、潘玉蘭當選。他們與由廣東省人大選出的五名代表一道,組成澳門地區的全國人大代表,亦即那五名由廣東省選出的代表,不再作為廣東省的全國人大代表,而以澳門特區代表團的身分參與全國人大。因而就出現由廣東省人大選出的王啟人的遺缺,由澳門地區全國人大代表選舉會議產生的「候補代表」崔世平予以遞補的情況,這與現在賀一誠和何敬麟都是由澳門地區全國人大代表選舉會議選舉產生的情況,有所差異。
但後來歷屆全國人大的澳門中聯辦的代表,如白志健、李剛、鄭曉松、陳斯喜,以至是在中央從事港澳工作的張曉明、張榮順等,都仍然是由廣東省人大會議選舉。傅自應去年十二月調任澳門中聯辦主任後,其全國人大代表也是在今年一月舉行的廣東省人大會議選舉。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七十七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第五條規定,全國人大代表「受原選舉單位的監督」。澳區全國人大代表作為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組成人員,要參與最高國家權力的行使,負有重大的管理責任,享有崇高的政治榮譽。為了使他們不脫離群眾,能夠忠實地代表澳區居民中的中國公民的意志和利益,使他們不濫用「人大代表」的職權,積極地為人民群眾謀利益,也必須像在內地的全國人大代表一樣,接受原選舉單位的監督,回答原選舉單位關於代表工作和代表活動的詢問,這是我們國家實行的社會主義民主的一種具體體現。然而,「選舉會議」不是常設機構,澳區居民中的中國公民如何行使對澳區全國人大代表的監督權?還須請全國人大常委會重視這個問題,並設法予以解決及落實。
另一個問題,是人大代表的雙重國籍問題。既然全國人大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就具有國家主權的性質,其代表必須是中國公民,不能具有雙重國籍,也不能持有外國居留權。不過,澳門的情況較為特殊,因為在回歸前實施葡國《國籍法》的原因,而在一九八三年之前,葡國《國籍法》實行「出生地主義」,因而在此之前出生的澳門中國居民,大多領取了葡國護照。而根據《申根公約》,葡國護照持有人在該《公約》成員國以至是歐盟(英國「脫歐」後除外),都具有居留權。在十二名澳門地區全國人大代表中,可能過半持有葡國護照。
當然,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中國《國籍法》在澳門特區實施的幾個問題的解釋,「凡具有中國血統的澳門居民,本人出生在中國領土(含澳門)者,以及其他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規定的具有中國國籍的條件者,不論是否葡萄牙旅行證件或身份證明,都是中國公民」。因此,他們只要不使用葡國護照,就不成問題。
其實,即使是具有葡萄牙血統者亦即「土生葡人」,如要出任特區政府主要官員、行政會成員,以至全國政協和省級政協的委員,只須向身份證明局辦理選擇中國國籍,就當是履行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的義務。但他們所持有的葡國護照,按照葡國《國籍法》的規定,並未失效,仍然存在。因為葡國《國籍法》允許葡國公民具有雙重國籍以至多重國籍,惟必須以葡國國籍為第一國籍。因此,有某些土生葡人主要官員卸任後,又持用葡國護照出外旅行。但是否有按照中國《國籍法》的規定,向身份證明局辦理退出中國國籍的手續,則不知道。
其實還有異議的,是那些較早前移民到了美加等國,坐完「移民監」入籍後,回流澳門。由於當時中國《國籍法》仍未在澳門實施,因而就形成雙重國籍。這些人在出任必須是中國公民的職務,如何處理其也持有的外國國籍問題,卻未見具體規定。但在內地,在人大、政協換屆時,據位人必須聲明並未持有外國國籍及居留權。即使是在台灣地區,也禁止外國人出任公職,被視為最清新、問政最努力的國民黨籍「立委」李慶安,被民進黨揭發持有美國護照,結果被法院判決褫奪其「立委」職務,而並非是要求她放棄美國國籍。但民進黨仍未滿足,還要她把過去擔任「立委」時所得到的一切財政收入(包括薪金和助理費),都要交還。不過,法院認為已經付出勞動,因而是應得的,不支持這個訴訟訴求。
最可能會出現的尷尬情況是,持有外國國籍的政治公職者,在中國與該國發生衝突時,如何表態?如以政協委員身份支持中國,其所持有的另一國籍的國家則認為其是「叛國」,反之亦然。這個問題應當妥善解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