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在香港特區立法會審議修訂《逃犯條例》的法案委員會舉行第四次開會,但仍未能選出有關法案委員會主席,會議進程再陷膠著的昨日,澳門特區政府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發出新聞稿,指出為進一步提高內地與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司法協助效率,推動和保障粵港澳大灣區建設,澳門特區政府的區際司法協助工作小組,於五月九日至十一日前往北京,與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進行工作會議,商討有助提高兩地司法協助效率的措施及開展移交被判刑人合作的事宜。此新聞稿聲稱,工作小組與最高人民法院代表進行了會議,雙方就修訂《民商事案件相互委託送達司法文書和調取證據的安排》進行詳細討論,並就澳門特區終審法院與經最高人民法院授權的中、基層人民法院直接相互委託送達和調取證據、設立兩地司法協助網絡平台以電子方式轉遞委託書及所附相關文件等事宜達成了初步共識,雙方期望能在今年第四季完成磋商並簽署修訂文本。另外,工作小組也與司法部,就兩地開展移交被判刑人的合作進行深入溝通和交流。工作小組代表介紹了現行澳門特別行政區與其他國家或地區關於移交被判刑人的規定及程序等事宜。雙方均同意在現有基礎下,有序開展兩地移交被判刑人合作的磋商,並進一步推進兩地司法互助的合作與交流。
在人們的認知中,由於澳門特區與中央政府的關係良好,因而澳門特區與中央的各個合作項目,都進展良好,而較少「拗撬」。而香港《逃犯條例》立法受阻的情況,也「倒逼」澳門特區必須正視盡早為區際刑事司法協助機制立法的問題。在澳門特區尚未來得及為《區際刑事司法協助法》立法的情況下,可能是趨易避難,仿效中央與澳門特區已經「斬件式」地洽簽了幾項民商事司法協助協議,及澳門特區也與香港特區以「斬件」的方式,簽署了移交被判刑人的安排的協議的模式,先行就內地與澳門特區開展移交被判刑人的合作進行深入溝通和交流,並簽署協議,延後再逐步擴展到其他議題。
其實,澳門特區在建立區際刑事司法協助機制方面的落後狀況,甚至還滯後於回歸前,已經引發有關機構的微言。全國人大常委會工作人員杜磊,前年就在一篇題為《內地與港澳區際刑事司法協助問題初探》學術論文中指出,近年來內地與世界各國在國際刑事司法合作上發展迅速,但與香港、澳門兩個特區却在區際刑事司法協助問題上長期裹足不前,還不如海峽兩岸已經先後簽署了《金門協議》和《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和司法互助協議》。該論文更是支持,值得注意的是,早在一九九七年,中葡雙方已就澳門與外國進行被判刑人移管達成了共識,幷通過了《關于移轉被判刑者之協定範本草案》。但在澳門回歸後,內地與澳門的被判刑人移管工作反而陷入了停頓,非常令人遺憾。
而現今隨粵港澳大灣區城市群建設推進,特別是繼在二零一一年簽署了《粵澳合作框架協議》之後,前年七月一日又在習近平主席見證下,粵港澳三地政府簽署了《深化粵港澳合作推進大灣區建設框架協議》,今年二月,中央政府也公布了《粵港澳大灣區發展規劃綱要》,粵港澳粵港澳在經濟、社會、民生、文化等各領域合作全面加强,各類跨境經濟犯罪率也必然會攀升,因而內地與澳門、香港三個法域之間的法律衝突無法避免,區際刑事司法協助的需求日益緊迫,故區際刑事司法協助成爲了常態性的司法需要。但與現實司法需求相反,儘管香港、澳門已經回歸二十年,但內地仍然未能與兩個特區達成任何刑事司法方面的協議,涉及管轄及其他需要解决的問題均以個案協商方式解决,刑事區際司法協助工作仍然是按照回歸前既已形成的個案協查、警務合作、高層協商、默契執法的模式進行合作的,只能以「滯後」一詞來形容。在習近平主席發出「必須把維護中央對特區的全面管治權與保障特區高度自治權有機結合起來」的指示之後,澳門特區必須儘早與內地及香港洽簽區際刑事司法協助協議的急切性,就凸顯了起來。而在此之前,澳門特區必須先行為《區際刑事司法協助法》立法。
從現實情況看,澳門特區與內地建立區際刑事司法協助機制,相對較為容易些。這不但是因為澳門特區政府忠誠於中央政府,「聽中央話」,而且也是基於現實的技術原因。實際上,澳門特區的法系是又稱為歐陸法系的大陸法系,內地的法系雖然名為社會主義法系,實質上還是大陸法系,即使是某些參考蘇聯的法律制式,蘇聯也是大陸法系。因而在法系衝突方面,相對較少,有的衝突主要是體現在,澳門刑法沒有死刑,內地刑法有死刑;澳門刑法沒有「沒收財產」的附加刑,而內地刑法則有等。這與國際慣例的「死刑犯不引渡」原則(按;在區際刑事司法協助上,不能使用「引渡」,而是「移交」),可能存在矛盾。
現在難的,反而是澳門與也已經回歸了的香港,及澳門與台灣。澳門與香港是技術問題,因為兩者的法律體系不同,香港是又稱為英美法系的海洋法系,試看《香港基本法》,就有著「香港原有法律,即普通法、衡平法、條例、附屬立法和習慣法,除同本法相抵觸或經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立法機關作出修改者外,予以保留」的規定,並將之置放在第一章總則」,而《澳門基本法》的同一個條文,則表述為「澳門原有的法律、法令、行政法規和其他規範性文件,除同本法相抵觸或經澳門特別行政區的立法機關或其他有關機關依照法定程序作出修改者外,予以保留。」並沒有「普通法、衡平法、條例、附屬立法和習慣法」這些屬於海域法系的概念。
當然,在司法實踐上,香港與澳門也有某些相同之處,比如香港也不設死刑,也沒有「沒收財產」的附加刑。
而澳門與台灣之間,就不但是技術問題,更是政治問題。反而台灣地區也是實行大陸法系,與澳門一樣,但在台灣地區有死刑之設。但政治問題更大。現在台灣當局聲稱即使是香港能夠為《逃犯條例》立法,也將不會接收陳同佳,就是因為《逃犯條例》是以區際刑事司法協助的機制而立法。而台灣當局要的卻是凸顯民進黨所信奉的「台獨黨綱」,及蔡英文所強調的《台灣前途決議文》關於台灣地區是「獨立主權國家」,其「主權」不及於大陸與港澳地區,因而是「國際刑事司法互助」的機制。
實際上,在馬英九當政時簽署的《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和司法互助協議》,以至是李登輝當政時簽署的《金門協議》,都是基於「一中憲法」及「九二共識」,《兩岸關係條例》,在國家統一前,兩岸都以地區為定位。盡管大陸不同意「一中各表」,但畢竟還是「一中」,因而是以「區際刑事司法協助」的方式簽署這兩項協議。
本來,按照《港澳關係條例》的定位,也是以「地區」來分別表述台灣、香港、澳門,因而應當以「區際刑事司法協助」的機制來規範之。但蔡政府卻為了強調台灣地區是「獨立主權國家」,與香港的刑事司法關係是「國際互助」關係而不是「區際協助」關係,因而不接受定位為「區際協助」的《逃犯條例》。
與澳門相對的,是在馬英九當政時期,盧長水出任駐澳門台北辦主任時,就曾多次對筆者私下埋怨說,未能就澳台間洽簽區際司法協助協議。這是定位於「一個中國」的框架之下的。現在即使是澳門特區有意與台灣當局洽簽區際刑事司法協助協議,也已經是根本不可能了。除非是明年一月十一日「總統」大選,國民黨重奪政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