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年前,澳門前任行政長官何厚鏵,以極大的魄力和毅力,排除萬難,領導澳門特區全體官民,為《澳門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立法,制訂《維護國家安全法》。盡管是「備而不用」,缺乏執行程序及執法主體,但總算是堵塞了維護國家安全的一個缺口,並為此後能夠執行習近平主席提出的「總體國家安全觀」論述,真正夯實國家安全的群眾基礎,既重視傳統安全,又重視非傳統安全,結合澳門特區的實際情況,構建集十一種安全等於一體的國家安全體系,進行系列的立法活動,及設立執法機構等,提供了必要的法律基礎。而且,也在為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立法,向香港特區提供了成功經驗。盡管受種種主客觀因素限制,香港特區至今仍是未能為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立法,但從客觀效果看,澳門特區的成功實踐,是對香港特區形成一定的壓力的。
如今,「風水輪流轉」,輪到香港特區「倒逼」澳門特區了。那就是香港特區政府正在全力推動《逃犯條例》修法。繼國務院港澳辦主任張曉明、香港中聯辦主任王志民先後發聲,支持香港特區政府的正義行動後,兼任中央港澳工作協調小組組長的韓正副總理,日前在接見一個香港訪京團時,有關方面刻意安排香港傳媒現場採訪及錄影。在傳媒鏡頭前,韓正一開首便單刀直入地提及《逃犯條例》修例,指出香港特區政府最近開展該兩條條例的修訂工作,做法符合《基本法》相關規定,亦有利於彰顯香港社會的法治和公平正義,中央政府完全支持特區政府的工作,相信通過特區政府努力工作,以及社會各界理性討論,一定能夠消除疑問,進一步達成共識。韓正還對着這個建制派社團強調,社會各界都要為香港在全世界範圍內建立良好法治形象,呼籲大家共同努力。
隨後,中央有關權威人士在解讀韓正的表態時指出,香港特區政府提出修訂「兩個條例」有現實需要;修例方案合法合理,香港與內地應建立正常的互惠互利的司法協作安排。因為《香港基本法》第九十五條明確規定,香港特區可與全國其他地區的司法機關通過協商依法進行司法方面的聯繫和相互提供協助,這項規定需要進一步落實。「兩個條例」修訂不是純粹的特別行政區自治範圍內的事務,也涉及香港特區與內地的關係,涉及基本法有關規定。韓正副總理作為主管港澳事務的中央領導人,此時就修例問題作出明確表態,體現了中央在「一國兩制」實踐過程中的引領作用。而香港社會現在對修例的許多擔憂,都與反對派的妖魔化宣傳有關。一些人蓄意製造「人人自危」、港人甚至在港的外國人「個個都可能被移交內地」的社會恐慌氣氛。也有一些市民因不了解情況而擔心誤墜法網。對此,只要我們從專業角度理性分析,就毋須多慮。
中央權威人士為了澄清部分香港居民的疑慮特地指出,香港向內地移交逃犯的相關情形大致有四種,一是內地居民在內地犯罪後潛逃到香港;二是香港居民在內地犯罪後逃回香港的;三是香港居民在香港觸犯涉及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四是中國公民或外國人在國外針對中國國家或公民犯罪而身在香港的。基於這前提考慮,則主要是在第一和第二種情況發生時,才有需要向內地移交犯人。並且是港府列出的三十七項可移交罪類中其中一項,才可以移交。在這三十七項罪類中,沒有一項與新聞、言論、出版或學術研究、藝術創作有關。
在中央大力支持下,估計香港特區政府將會振奮士氣,並調整策略,連同立法會中的建制派議員,共同努力,集中精力,暫時擱置《國歌法》的立法,將《逃犯條例》直接交由大會討論表決,爭取在本會期內通過。這樣,就對曾經向澳門特區立法會呈交《區際刑事司法協助法》法案,但後來又將之收回的澳門特區政府,形成「倒逼」壓力。
誠然,「移交逃犯」只是「區際刑事司法協助」中的一環,因為還有即狹義的刑事司法協助、移交被判刑人,送達刑事訴訟文書,代為詢問有關人員,安排證人、鑑定人等出庭作證,協助被請求方調查,移交物證、書證、贓物贓款等,但卻是最重要的一環。而澳門特區本來要進行立法是完整性的「區際刑事司法協助」機制,而非單純的「移交逃犯」。但既然「移交逃犯」是最重要的一環,只要能突破,按照唯物辯證法的原理,主要矛盾解決了,次要矛盾也就迎刃而解了,其他的各項內容也就容易處理了。
從澳門特區政府的區際司法協助工作小組,於五月九日至十一日前往北京,與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進行工作會議,商討有助提高兩地司法協助效率的措施及開展移交被判刑人合作的事宜的情況看,中央和澳門特區政府是在澳門特區尚未來得及為《區際刑事司法協助法》立法,而香港特區卻正在為《逃犯條例》進行修訂的情況下,可能是趨易避難,仿效中央與澳門特區已經「斬件式」地洽簽了幾項民商事司法協助協議,及澳門特區也與香港特區以「斬件」的方式,簽署了移交被判刑人的安排的協議的模式,先行就內地與澳門特區開展移交被判刑人的合作進行深入溝通和交流,並簽署協議,延後再逐步擴展到其他議題。
今次香港特區「倒逼」澳門,其意義和難度與十一年前澳門特區為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立法相比,各有千秋。但考慮到,十一年前澳門特區為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立法時,遇到的反對勢力沒有今天香港所遇到的那麼瘋狂及複雜。實際上,十一年前,除了澳門本地反對派及香港反對派跨海來澳進行遊行抗議之外,在國際上就只有屬於非政府組織的國際特赦組織在「嗆聲」,各國政府都保持沉默。但在今日的香港特區修法,除了反對派的反抗之外,還有某些國家以至是歐盟跳將出來,以「外交照會」方式進行干擾,可見香港特區的形勢更嚴峻。
但也正因為如此,印證了「滄海橫流,方顯出英雄本色」。這也間接佐證了筆者去年底的願景分析,眼看到香港行政長官林鄭月娥與香港中聯辦主任王志民「強強結合」的「最佳拍檔」,既羨又妒,希望中央能委派一名也是「強」的中聯辦主任,明(二零一九)年澳門特區也能選出一名「強」的行政長官,組成澳門方面「強強結合」的「最佳拍檔」,不能「執輸」於香港。倘此,就更能全面準確地貫徹落實習近平主席在「十九大」上及會見港澳各界慶祝國家改革開放四十週年訪問團時交付的工作任務,並恢復此前中央的評價,澳門高於香港的優良傳統。
現在,中央在總結汲取過去的經驗教訓的基礎上,謹慎和認真地物色中聯辦主任的人選,選派了具有中外商務談判經驗,因而「抗壓力強」的傅自應出任澳門中聯辦主任;就差在第五任行政長官選舉,也能選出一位「夠強」而非「佛系」的行政長官,組成「強強結合」的「最佳拍檔」了。
有人可能擔心,正如香港反對派引述美國某些政客所言,威脅收回《美國--香港政策法》那樣,如果澳門特區也為《區際刑事司法協助法》立法,美國也可能會收回《美國--澳門政策法》。
其實,不要說,當年特區政府向立法會提請《區際刑事司法協助法》法案時,美國方面並沒有這方面的說辭,及美國必須顧及美國博企在澳門的利益,尤其是其充任美國政客「金主」的角色,就是在內容上也並沒有什麼了不起。因為澳門的單獨關稅區地位,並非是美國的「恩賜」,而是中葡聯合聯絡小組經過友好磋商而確定,並經「GATT」批准的,後來自然轉為「WTO」的成員體,與美國完全無關。而且,美國當年給予澳門成衣及紡織品的配額及關稅優惠,也早已完全消失。
更重要的是,與香港相比是不公平的。因為在《美國--香港政策法》中,仍允許香港向美國進口高科技包括具敏感性的商品,只是不准轉運到中國大陸。而《美國--澳門政策法》,卻是完全禁止澳門向美國進口高科技尤其是具敏感性的商品。對此,既然香港特區能夠頂住壓力,澳門也完全能夠。
看來,為《區際刑事司法協助法》立法,不能再拖了。既然已經為《國際刑事司法互助法》立法,卻連自家事都搞不好,如何有面子去見鄉親父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