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岸政治協議監督通過 「陸委」:鞏固民主防衛

【中央社臺北31日電】「立法院」會今天三讀通過增訂兩岸條例第5條之3條文,未來兩岸協商簽署政治協議,應經國會「雙審議」與公投通過。「陸委會」表示,本次修法完善兩岸政治議題協商談判的民主監督機制。

立法院下午三讀通過「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5條之3修正草案,針對兩岸政治議題協商談判,建立國會雙審議,人民公投複決的高標準、高門檻的民主監督機制。主權國家地位與自由民主憲政秩序的毀棄或變更,也不得作為政治議題談判及協議項目。

大陸委員會隨後發布新聞稿,表示本次修法落實談判公開透明、人民參與及國會監督,鞏固民主防衛機制。

「 陸委會」强調,兩岸政治議題協議攸關國家安全、全民利益及台灣整體未來發展,性質有別于一般協議,處理程序須受更嚴謹的規範。本次修法完善相關民主監督機制,建立一道堅實的民主防護網,守護人民的選擇權。

「陸委會」指出,今年1月2日中共發布「習五條」提出「一國兩制台灣方案」後,積極拉攏我政黨、地方政府、民間團體及各界人士進行所謂的「民主協商」,意圖統戰分化台灣社會,壓迫消融中華民國國家主權。

「陸委會」表示,「中華民國」是主權國家,民主、自由是台灣社會的核心價值,台灣人民有權利决定自己的未來,絕不會屈服在武力恫嚇與併吞威脅之下,這是政府一貫的兩岸政策立場,也是台灣絕大多數民意的共識。

國防自主邁大步  國防產業發展條例三讀通過

中央社臺北31日電:「立法院」會今天三讀通過國防産業發展條例,明定廠商分級制度、查核機制與相關獎勵制度,以及主管機關與經濟部應輔導合格廠商拓展軍品的海外銷售市場等條文,落實國防自主。

「立法院會」今天處理行政院函請審議國防產業發展條例草案等4案,部分條文於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初審時,朝野立委達成共識,有些條文則保留交黨團協商。

「立法院會」今天處理本案時,對于委員會審查時保留的條文進行表决處理,而有共識的條文,朝野立委幷無異議,因此按審查會審查結果通過。

爲讓依法設立的國內法人、機構或團體,在符合國防安全管控情况下,得爭取參與國軍列管軍品研發、産製、維修機會,因此這次立法明定相關廠商資格級別認證制度;三讀條文規定,訂定廠商分級制度爲甲級、乙級、丙級。主管機關應每年定期對合格廠商及列管軍品得標廠商的下游供應廠商,持續辦理安全查核等。

三讀條文也提到,主管機關及經濟部應以推動符合國外原廠認證的國內認證制度爲目標,在未達成目標前,應協助合格廠商取得國外原廠認證。主管機關及經濟部應輔導合格廠商拓展軍品的海外銷售市場,幷協助其依規定申請辦理推廣貿易業務補助。

三讀條文規範,為扶植、刺激國內國防產業的發展與升級,政府或相關行政法人得依政府政策、國防産業專長領域項別及需求,獎勵合格廠商;獎勵方式包括,「捐(補)助」、「資金、技術投資或授權」、「優先採購軍品」、「提供融資及優惠利率」。

另外三讀條文規定,合格廠商的負責人、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曾犯或于雇用期間犯泄漏國家機密、營業秘密、共犯收受賄賂等罪,未受緩刑宣告或未准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且經廢止其合格證明者,主管機關應限制其1年以上5年以下,不得再申請級別認證。

採購規範上,三讀條文規範,基於軍品的獨特性與機敏性,一等列管軍品的采購,不受政府采購法及其施行細則有關規劃、設計服務的廠商不得參與後續投標、作爲决標對象或分包廠商或協助投標廠商等相關規定的限制。

三讀條文也規定,列管軍品研發、産製、維修的關鍵零組件及原料,不得來自大陸地區、香港、澳門或其人(居)民、法人、團體、其他機構於第3地區投資的法人、機構或團體。但因特殊需要經主管機關會商其他主辦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這次爭議條文之一,得標廠商必須依一定比例提撥研究經費,至財團法人國防工業發展基金會中的相關條文,民進黨團提出「不予采納」的修正動議,經院會表決後通過。

民進黨立委劉世芳說,國防産業發展條例是要讓台灣的國防自主産業與經濟産業可以升級,落實本土化,因此條文中規範獎勵合格廠商投入與查核的機制等內容,盼能創造雙贏。

兩岸簽署政治協議 須經「國會」雙審議加全民公投

中央社臺北31日電:「立法院會」今天三讀通過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增訂第5條之3條文,明定兩岸協商簽署政治協議,應經國會「雙審議」,並舉辦全國性公民投票通過後,才能簽署、換文,由總統公布生效。

「 立法院會」今天處理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增訂第5條之3條文。經表决後,出席105人中,70人贊成、35人反對,通過民進黨團版再修正動議。

三讀通過條文明定,涉及具憲政或重大政治影響的政治議題之協議,行政院應在協商開始90日前,向立法院提出協議締結計畫及憲政或重大政治衝擊影響評估報告,經立法院審議通過後,始得開啟協商;為充分落實國會監督精神,負責協議機關提出締結計畫,經全體立法委員3/4出席,及出席委員3/4同意,才能開啟簽署協議的協商。

條文明定,負責協議的機關應依照締結計劃進行談判協商,幷適時向立法院報告;若立法院判斷雙方已無法依締結計畫進行時,得經全體立委1/2以上決議,要求終止協商;行政院判斷雙方談判協商已無法依締結計畫進行時,應終止協商,幷向立法院報告。

條文明定,待完成談判協商後,應在15日內報請總統核定,總統核定後15日內行政院應公開協議草案完整內容,函送立法院審議,報告協議過程並再次作成憲政或重大政治衝擊影響評估,立法院應舉行聽證。

條文明定,協議草案經全體立法委員3/4出席,及出席委員3/4同意,再由行政院將協議草案連同公民投票主文、理由書交由中央選舉委員會辦理全國性公民投票,且獲有效同意票超過投票權人總額之半數者,即爲協議草案通過,最後經負責協議機關簽署、換文後,呈請總統公布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