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更新暫住房及置換房法律制度》(一)

為推動建設澳門特區成為世界旅遊休閒中心和宜居城市,回應社會對改善社區環境及生活素質的訴求,特區政府提出都市更新的概念,並成立了都市更新委員會。根據都市更新委員會的研究,特區政府制定了《都市更新暫住房及置換房法律制度》法案,訂定暫住房及置換房的興建,以及相關獨立單位的出租和出售制度。有關法案已獲立法會通過,並成為第8/2019號法律,自2019年4月24日起生效。

提供暫住房或置換房不具補償性質

《都市更新暫住房及置換房法律制度》的主要立法目的是為幫助受都市更新影響的不動產所有權人解決本身的居住需要,興建暫住房及置換房是為有關所有權人在租住或購買住宅單位時提供多一種選擇,以此作為推動都市更新的鼓勵措施。因此,提供暫住房或置換房並非對受都市更新影響的不動產所有權人的補償,而僅是對都市更新補償或安置措施起補充作用。

暫住房是供受都市更新影響的不動產所有權人,在受樓宇重建影響期間租住的屬居住用途的獨立單位;置換房則是供受都市更新影響的不動產所有權人購買的屬居住用途的獨立單位。暫住房及置換房的興建和處理申請的工作,均由負責都市更新的實體,即經第12/2019號行政法規許可設立的“澳門都市更新股份有限公司”負責。

申請資格

按照上述法律規定,只有自然人在其擁有居住用途的不動產因都市更新而被拆卸,且在樓宇重建後能回遷的情況下,可申請租住暫住房,至於在其擁有居住用途的不動產因都市更新而被拆卸,且因城市規劃而無法回遷的情況下,則可申請購買置換房。值得強調的是,屬法人的不動產所有權人,以及擁有非居住用途(例如商業用途或停車場用途)的不動產的所有權人均不具申請資格。正如以上所述,這是考慮到無論是暫住房抑或置換房,均是為了幫助有關所有權人解決本身的居住需要而提供。

有關申請暫住房及置換房的限制、價格及稅務等規定,請留意下周本欄的介紹。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第8/2019號法律第1至6條的規定。

(法務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