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日前細則性通過《船舶商業登記法》。這次表決是全票通過,在立法會的立法實踐中較為少見。可能這個法案是單純技術性的法案,不含政治因素,沒有政治爭議,因而反對派議員也就不好意思「凡政府法案必反」。
特區政府向立法會提請《船舶登記法》(後改為《商業船舶登記法》)的法案,是鑑於自中央政府劃撥八十五平方公里海域給澳門特區後,澳門特區的行政管理範圍,已經由陸地延伸至海域,因而特區政府有必要完善與海域相關的各項建設工作,當中包括與船舶相關的法律制度。特區政府建議更新和完善船舶法律狀況的登記制度,透過船舶的商業登記與海事登記的互相配合,以有效地維護海上活動和保障船舶交易的安全,以及推進海洋經濟發展。因此,該法案訂定了澳門特區的船舶商業登記法律制度,而進行船舶商業登記的主要目的是為公開該等財產的法律狀況,以保障受法律保護的交易安全。
《澳門基本法》第一百一十六條第二款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經中央人民政府授權可進行航船登記,幷依照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法律以『中國澳門的名義頒發有關證件。」而船舶登記,是主權國家依法對船舶注册登記的制度。船舶一
經注册登記,就可以懸挂登記國的國旗,享有在該國內河和沿海航行的權利,在國外受到該國駐外使、領館的保護,在公海航行受到該國艦艇的保護。因此,船舶登記原則上是主權國家管理的事務。澳門回歸前,澳葡政府雖然設立了「船舶登記中心」,但其尚未正常運作,船舶登記制度實際上幷未形成。而按照基本法這個條文的規定,澳門特區可建立和完善自己的船舶登記制度。澳門特區在中央的授權下,有權自行處理授權範圍內的對外事務。
二零零三年三月,國務院辦公廳以「二零零三年第三十一號『國辦函』」覆函澳門特區行政長官何厚鏵,決定授權澳門特區進行船舶登記。其內容如下:二零零三年三月十三日《關於中央人民政府授權予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進行船舶登記的請示》收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一百一十六條的規定,國務院同意授權澳門特別行政區進行船舶登記,依照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法律,以「中國澳門」的名義頒發有關証件。
國務院辦公廳的這一批覆,顯示中央政府大力支持澳門特區發展成為一個國際船舶登記中心,這將對澳門的航運事業走向國際起到重要推動作用。澳門特區政府在獲得中央的具體授權後,就可依法為申請登記的船舶進行登記。凡是獲准登記的船舶,可以領取以「中國澳門」名義頒發的登記注冊証明文件,該等船舶在航行時,可懸掛澳門特區區旗。如果澳門特區政府相關部門操作得當,就將不但會令本澳航運事業有進一步的發展,而且還可鼓勵更多世界各地船舶在澳門註冊,有助提高澳門的國際和知名度。
這就衍生出兩個可能與《商業船舶登記法》有一定關聯,但又是另一範籌的議題,其一是國際船舶登記中心,其二是港澳流動漁民的船舶登記。
在上述的國務院發出同意授權澳門特區進行船舶登記的复函不久,行政長官何厚鏵就宣布,特區政府關於在澳門成立「國際船舶登記中心」的計劃已經獲得中央政府的批准,目前澳門特區政府正在加緊進行「國際船舶登記中心」的各項籌備工作,爭取在一年內完成全部法律程序和組建事宜,使中心儘早投入運作,而目前首要的任務是完善和建立相關法律制度。港務局長黃穗文也指出,港務局較早前已與物業登記局達成共識,通過行政程序將海事登記及物業登記合二為一,創造設立「國際船舶登記中心」的有利條件。黃穗文還表示,雖然在客觀條件方面澳門並無特別優勢,但只要澳門具有足夠的技術支援,完善的登記系統、保險及配套設施,便可吸引船東來澳登記。澳門設立「國際船舶登記中心」之目的是配合經濟發展,發揮自由港的營商優勢,通過完善船舶登記制度,促進海上運輸,帶動周邊行業,如金融和保險業等的發展。而鑑於香港和內地早已設立船舶登記中心,故將來澳門「國際船舶登記中心」定位為針對中、小型船舶,與鄰近地區減少競爭。
如果「澳門國際船舶登記中心」能夠建立起來,對提高澳門的國際知名度及發展澳門經濟,是十分有利的。這是因為,一方面,雖然澳門與香港一樣,同為特區,但由於先天及後天的各種條件有異,香港是國際航運中心、國際金融中心、國際旅遊中心,甚至還有諸如「購物中心」、「珠寶交易中心」之類的雅號,而澳門特區則是長期以來只有一個與大多數澳門居民沒有切身關係的「海外葡僑聯繫中心」。近年中央才要求澳門建設成為「世界旅遊休閒中心」,及「中國與葡語國家商貿合作平台」。如果再將澳門發展成為「國際船舶登記中心」,就可以填補在這方面的空白,使到澳門特區與香港特區一樣,在國際上享有較高的知名度,並提高澳門特區在國際社會上的地位,有助於「和平統一、一國兩制」大業的推動和發展。
雖然按照《澳門基本法》第一百一十條的規定,澳門是自由港,但卻沒有深水港。因而商業船舶活動不如香港船活躍,但畢竟在澳門的對外交通運輸中,海運曾經佔有重要地位,也曾在歷史上輝煌一時。但由於水道淤塞,水淺港窄,無法停泊較大船舶,澳門現在已經沒有直接的遠洋運輸,只剩下沿海運輸和內河運輸。現在隨著中央政府將八十五平方公里海域劃撥給澳門特區,相信不會全部用來填海造地,而是其中大部分海域發展海洋經濟,甚至是建造深水港,以充分利用基本法賦予的自由港政策。因此,曾經擱置的「國際船舶登記中心」的計劃,適宜重新擺上特區政府的案頭。
而在此前,澳門的船舶登記手續頗為繁複,不利於建設「國際船舶登記中心」。實際上,時任立法會議員的方永強就曾對此作出過批評。他指出,澳門現行船舶登記手續,相當繁複,相關法例陳舊過時,難以推動澳門發展成為「國際船舶登記中心」。他以自己的遭遇舉例指出,澳門做遊艇登記要走四個部門,包括要去港務局等驗船領牌,去電信暨資源科技發展辦公室做無線電訊設備登記領牌〔還要拆部機去檢驗〕,再去財政局繳付費用款項,還要到身份証明局取得行為紙。而為此走這四個部門,前後要跑十二次,過程費時冗長,不幸的可能要花三、四個月時間,幸運的最快也要一個月。最終只好棄權,去了香港做登記。其結果是在香港做登記僅用一小時及在同一個部門全部辦妥所有手續。為此,方永強指出,澳門要發展成為「國際船舶登記中心」,首先必須消除所有存在著障礙的法例,否則就難以成事。他表示,香港、澳洲等地做遊艇登記都是很簡單方便,只有澳門才是如此費時複雜。
現在,澳門特區終於為商業船舶登記立法,是否也可適用於不屬於商業船舶的遊艇,以推動澳門特區在「粵港澳大灣區」中的遊艇自由行的中心地位?值得研究。
另一個議題是對港澳流動漁民的漁船的登記管理。其實,所謂「港澳流動漁民」的概念,是以內地為主場,指的是同時具有香港(或澳門)和廣東省雙重戶籍的漁民,因而是「一國兩制」的最早實踐者,他們為國家邊防安全及經濟建設,尤其是香港和澳門的順利回歸、貫徹「一國兩制」、保障港澳地區的繁榮穩定發揮了積極作用。目前廣東省在珠海、惠州、深圳、陽江、台山、汕尾設立了六個流動漁船協會,全省登記入會的港澳流動漁船數量約四千艘,漁民數量五萬人。其中珠海登記的港澳流動漁船數量為一千六百艘,漁民約九千人。
漁船是否屬於「商業船舶」的範疇,其船籍登記是否也適用《商業船舶登記法,如何處理其「雙重船籍」的問題?也是需要研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