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委會議蘇書面抗議 大會已否無實質意義

【本報訊】立法會章程及任期委員會昨日召開會議,討論第266/VI/2019號批示的事宜。章委會主席高開賢於會後向傳媒總結時表示,會上討論議員蘇嘉豪提出的書面抗議,但立法會6月6日全體會議已否決蘇嘉豪提出上訴,而否決內容已包含是次立法會主席批示要求討論的書面抗議,故章委會認為,既然立法會大會已否決,是次書面抗議無實質的意義。

高開賢昨日會後表示,較早前章委會召開會議分析立法會主席提交兩個涉及蘇嘉豪的批示,而蘇嘉豪抗議章委會去年11月召開的準備會議不符合立法會議事規則的規定,並指在會議前已製作完成意見書,認為存在暇疵,不尊重非委員會成員的意見,並認為章委會違反議會一般的公開透明原則,蘇對此提出書面抗議,立法會主席把書面抗議交委員會作分析。

高開賢解釋,由於當時章委會認為兩個涉批示具一定複雜性,故準備會議無通知非委員會的議員及傳媒。且根據立法會議事規則第77條,立法會各委員會可自行編制議事規則,盡管章委會無制定相關的議事規則,但不妨礙章委會在內部工作安排召開準備會議。強調章委會每次進行會議前,會先向委員講述會議需要討論的事項,如何作出有關安排及運作方式等,並在委員會沒有反對意見下,才會繼續進行會議。

對於議員質疑意見書於會議前已製作完成,高開賢表示,章委會是在第二次會議當日收到相關意見書,亦是章委會發表意見及認同意見書後才進行簽署,並非議員指之前已完成製作意見書。

章委會秘書黃顯輝表示,根據第6/2019號議決第9點,立法會全體會議認同章委會的理解,至於其中一場準備會議僅向章委會成員作出通知的事實,執行委員會認為從過往的會議紀錄及召集書可見,這是立法會委員會多年來採用的運作模式,尤其是章程及任期委員會,而且並不影響委員會意見書的效力。

高開賢又表示,雖然章委會認為蘇嘉豪的書面抗議無實質意義,但由於立法會主席批示章委會提交意見,故召開會議是作為程序上的安排。至於有否需要完善章委會的議事規則,高開賢認為是日後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