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介所不履行義務 三常會冀清晰規定

【本報訊】立法會第三常設委員會昨日討論職業介紹所業務法法案。新文本建議職介所持有人因屢次不履行協調解決勞資糾紛等義務,勞工局可考慮不續發准照。第三常設委員會冀政府清晰職介所不履行義務規定。

立法會三常會主席黃顯輝、秘書崔世平會後介紹,如申請人因屢次不履行協調解決勞資糾紛,或配合政府部門處理勞工事故和糾紛的義務,致服務使用者權益受損,勞工事務局可考慮不續發准照,但屬不可歸責的情況除外。

黃顯輝稱,委員會關注如何操作,“到續期政府攞出殺手鐧,試過幾次唔合作點樣操作呢?”當中“屢次”寫法抽象,政府自由裁量權大。不履行相關義務亦難認定,事前既無處罰,也不清楚有沒有對當事人的聽證和如何提出抗辯。若不獲續牌,公司其後又能否重新申請准照?

至於禁止職介所向逗留在澳門的非本地居民或外僱提供職業介紹所的業務內容的條文,由於與將於本週五大會上討論的修改《聘用外地僱員法》相關,若獲一般性通過,政府才與委員會討論。

黃顯輝稱,委員會認同提案人取態,但要求說明如何認定不履行義務,會否開展程式,並建議列明細化不履行的次數,否則政府自由裁量權太大。黃顯輝引述勞工局稱會再研究調整新文本,再送交立法會小組討論。

政府亦接納委員會意見,刪除了有關公務員不得持有職介所股權或股份的條文,將有關規定改為適用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中不得兼任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