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英文要趁此機會將「兩國論」法制化?

據報導,正在聖盧西亞訪問的蔡英文,在被隨團記者詢問到有十餘名香港暴力示威者近日赴台尋求「庇護」的問題時回答說,對於這些來自香港的朋友,會基於人道做適當的處理。相對於陸委會和「移民署」較為模糊的說法,這是較為明確的回應。

而在此前,陸委會的回應是政府若收到申請,會在尊重人權原則下,由相關單位依法妥適處理。但陸委會並未證實是否接觸示威者及確切人數。而「移民署」的回應則是,若有香港居民尋求「庇護」個案,尊重主管機關陸委會權責,會配合相關法律、人權保障、國際慣例等層面進行綜合考量,並妥適處理個案。目前未接獲相關申請案或任何資訊,未來若收到申請,會與相關機關研議辦理。

「移民署」指出,依《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等規定,香港澳門居民來台,不論是停留、居留均有申請規範,會依規定審核。

由此可見,陸委會和「移民署」的回應都是依照現行法律處理,而現行規範的法律《港澳關係條例》,對港澳居民進入台灣地區及居留、定居的許可辦法,都有一定的程序。而且,並沒有給予提供「庇護」的規定條件。只是在《港澳關係條例》的第十八條有「對於因政治因素而致安全及自由受有緊急危害之香港或澳門居民,得提供必要之援助。」的規範表述。但這不等於是給予提供「庇護」或居留權。實際上,「必要之援助」可以是食物、衣物、治療等物質和服務上的,與「庇護」相差甚遠。

正因為如此,此前已經向台灣當局尋求「政治庇護」的前銅鑼灣書店店長林榮基,及旺角騷亂「暴動罪」審訊前,突然棄保潛逃的少女李倩怡,卻一直都得不到他們所想要的「庇護待遇」。其中林榮基試圖在台北市開設「銅鑼灣書店」,但卻受到當地相關法律規範,及自身資金條件不足的限制,而一直未能開業。現在只能是以申請延長居留來繼續滯留台灣,昨日又獲得批准延長簽注三十天,但因為已經破例延簽多次,因而尚不知道下次再申請延簽時,是否仍然可以「獲得特殊照顧」。而李倩怡則幾乎等於是「違法停留」,既沒有依法申請延簽,更沒有申請「政治庇護」,只是由一個「獨派」團體收留,但卻沒有像林榮基那樣公開露面,估計是因為已經「逾期逗留」而擔心會被警方逮個正著,被遣返香港。不但是必須面對原來的控罪,而且法庭還將會根據她的棄保潛逃情節予以加刑。

而近日那些因為暴力衝擊及嚴重破壞立法會,擔心會受到香港司法懲處而逃到台灣尋求「庇護」的暴力示威者,其「前景」可能更不樂觀。因為按照正在協助他們的台灣律師的說法,這批人申請延長居留以至是「政治庇護」,會有技術困難,因為他們未被香港警方拘捕或檢控,而且他們當時都帶了口罩,無法向台灣方面證明他們衝擊過立法會。

但是,既然蔡英文已經發話,「對於這些來自香港的朋友,會基於人道做適當的處理」,而不是陸委會和「移民署」的「依法處理」,可能折射了正在為《移民法》尚未能完成立法而有所不滿的蔡英文,將會為了回饋讓她贏取民進黨「總統」黨內初選的香港暴力示威者們,將以「事態緊密特殊」為由,催促民進黨「立法院」黨團,再次審議《移民法》法案,從而在此領域上,形成「兩國論」法制化。

實際上,按照台灣地區的立法程序,如果法案在「立法院」本屆期內未能完成立法程序,明年一月十日的「立法院」本屆任期結束時,就將會成為「廢案」,以前為該法案所進行的所有審議工作,全部前功盡廢。這就為蔡英文以「事態緊急,情況特殊」為由,下令民進黨黨團必須搶在「立法院」的本屆任期結束前,完成《移民法》法案的立法程序,提供籍口。倘此,就不但是為大陸和港澳地區的刑事犯罪嫌疑人的潛逃提供「避風港」,而且也是在法理上推動實現「兩國論」的法理化。

根據一九五一年聯合國通過的《難民地位公約》第一條的規定,難民是指因種族、宗教、國籍、特殊社會團體成員或政治見解,而有恐懼被迫害的充分理由,置身在原籍國領域外不願或不能返回原籍國或受該國保護的人。一些區域性的公約在聯合國上述公約的基礎上,也對難民問題做了進一步的擴展和細化。例如《關於非洲難民某些特定方面的公約》規定:「難民一詞亦適用於由於其居住國或國籍國部分或全部地遭到外來侵略、占領、外國統治或出現嚴重危害公共秩序事件,而被迫離開自己的習慣居住地而在其居住國或國籍國以外尋求避難的任何人。」

而按照聯合國《關於難民地位議定書》的規定,關於「難民」身份的確定,必須具備以下兩方面的條件:一、客觀條件。即該人羈身於其本國或經常居住國之外,且不能或不願接受其本國保護或返回其經常居住地國。這是難民與其他一般外國人和無國籍人的重要區別之一。依《關於難民地位議定書》第一條第三項的規定,某一符合難民條件的人如已自動接受其本國的保護,或於喪失國籍後又自動重新取得原國籍,或已取得新的國籍並受其新國籍國的保護,或已在過去由於畏懼遭受迫害而離去或躲開的國家內自動定居下來,則該人即不得再作「公約」定義下的難民而受「公約」的保護。二、主觀原因。即造成上述客觀條件的原因是該人有正當理由畏懼因種族、宗教、國籍、屬於某一社會團體或具有某種政治見解等原因而受到迫害。這是政治難民、戰爭難民與經濟難民的根本區別所在。依《關於難民地位議定書》上述同一條款的規定,除依國際聯盟主持訂立的有關協議、公約和議定書或國際難民組織約章而被認為難民的人之外,某一具有難民身份的個人如果因其被視為難民所依據的情況不得存在而不能繼續拒絕受其本國的保護或可以回到其以前居住的國家,則該人不得再受「公約」的保護。

國際法的確立對難民的保護的原則主要有兩個,即「不驅回」原則和「國際團結合作原則」。前者要求,除非有正當理由認為難民有足以危害其所處國家的安全等其他嚴重情形,任何國家不得以任何方式,將難民驅逐或送回其生命或自由受到威脅的領土邊界;後者要求,世界各國在難民的接納、安置、援助、保護,難民事務開支的分攤以及消除和減少難民的產生的根源方面有責任加強團結與合作。

因此很明顯:難民認定的其中一個要件,是非本國籍人。本國籍人即使是遭受宗教、政治、種族等迫害,也不能說是難民。而《難民法》草案卻將包括西藏居民在內的大陸地區居民和港澳地區居民列為適用對象,就顯然是要把中國大陸居民和西藏、港澳居民視為「外國人或無國籍人」,這是將「兩國論和「一邊一國論」偷渡於《難民法》草案之內。這種做法,完全違背《中華民國憲法》對「固有疆域」的述定,也完全抵觸《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和《港澳關係條例》中對大陸地區人民和港澳地區人民所下的定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