捍衛國家主權,維護國徽尊嚴

香港激進示威者此次行動升級,圍堵衝擊香港中聯辦,不單止是攻擊作為中央人民政府派駐香港特區的機構香港中聯辦的本身,更是侮辱作為國家主權象徵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因此,所謂「反修例」行為,已經從量變發生到質變的變化,亦即是從最初的踐踏香港法制的單純香港特區內部事務,蛻變為針對國家和國家主權的「對抗性矛盾」,挑戰國家憲法和中央政府權威。因此,中央政府的反應,也從七月一日激進示威者衝擊香港立法會時,僅是由國務院港澳辦發聲,陡然提升至今次除了國務院港澳辦和香港中聯辦強烈譴責之外,所有中央媒體都全力「開火。作爲中國最重要的喉舌媒體的《人民日報》,在第一版發表「中央權威不容挑戰」的評論,其他中央媒體的態度也是很嚴肅、嚴厲。此一事態,極為罕見。

實際上,國徽是國家特有的標志和象徵,以特定的圖案形式來表現,

代表著國家的主權和民族的尊嚴。世界各國都有自己的國徽,形狀、圖案各不相同。從形狀上說,有的呈圓形,有的呈楠圓形,還有的呈盾形。從國徽的圖案及其表達的含義來說,有的是本國重要歷史事件的剪影和記錄;有的反映了本國的地理面貌、自然資源和環境;有的反映了本國的政體、信仰和政治理想;有的表達了民族的自由、解放和獨立等。一九五零年六月十八日,第一届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二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圖案及對該圖案的說明。同年九月二十日,毛澤東主席簽署命令,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一九五四年憲法正式規定了國徽的圖案,這一規定一直延續至今。現行《憲法》第一百三十七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中間是五星照耀下的天安門,周圍是穀穗和齒輪。」一九九一年三月二日,第七届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法》。其第三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象征和標志。一切組織和公民,都應當尊重和愛護國徽。」

國家標志又稱國家象徵,是指一般由憲法和法律規定的,代表國家的主權、獨立和尊嚴的象徵和標志。根據國際上的慣例,國家的象徵和標志主要包括國旗、國徽、國歌、首都和國慶日。而國徽是代表國家的徽章、紋章,爲國家象徵之一,也是民族的象徵。只有特定的國家重要文件才能蓋上國徽大印,正式生效。正是因爲國徽是國家的象徵和標志,法律對一些機構和場合懸挂國徽作出了明確規定。根據《國徽法》的規定,應當懸挂國徽的機構有:縣級以上各級人大常委會、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中央軍委、各級人民法院和專門人民法院、各級人民檢察院和專門人民檢察院、外交部、國家駐外使館、領館和其他外交代表機構。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可以懸挂國徽。應當懸挂國徽的場所有:北京天安門城樓、人民大會堂、縣級以上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會議廳、各級人民法院和專門人民法皖的審判庭、出境人境口岸的適當場所。

《國徽法》還對應當印有國徽圖案的印章作出規定:全國人大常委會、國務院、中央軍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的印章;全國人大各專門委員會和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工作委員會,國務院各部、各委員會、各直屬機構、國務院辦公廳以及國務院規定應當使用刻有國徽圖案印章的辦事機構,中央軍委辦公廳以及中央軍委規定應當使用刻有國徽圖案印章的其他機構的印章;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大常委會、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專門人民法院,專門人民檢察院的印章;國家駐外使館、領館和其他外交代表機構的印章。應當印有國徽圖案的文書、出版物有:全國人大常委會、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和國務院頒發的榮譽證書、任命書、外交文書;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國務院總理、中央軍委主席、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和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以職務名義對外使用的信封、信箋、請柬等;全國人大常委會公報、國務院公報、最高人民法院公報和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報的封面;國家出版的法律、法規正式版本的封面。

此外,與每個公民聯繫最爲緊密的是,我國的居民身份證上印製有國徽圖案。需要出入境的公民所領取的護照,在其封面上也印製有國徽圖案。這是對持證人國家公民身份的宣示和認同。

正因為國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主權的象徵,不容得任何的污損,因而在當晚香港警方驅散激進示威者後,香港中聯辦立即進行更換新的國徽。按照香港中聯辦主任王志民所說,就是要向香港社會廣大市民表明,在今天太陽依然朗朗昇起的艶陽天,莊嚴的國徽依然高高懸掛在中聯辦大樓。中聯辦依然巍然不動,屹立在香江之畔,不會辜負廣大市民的期盼、期待。中聯辦會一如既往地、堅定地履行中央政府賦予中聯辦的各項職責,依然堅定地支持特區政府依法有效的施政,依然堅定地支持特區警方和執法機構依法有效地維護香港社會秩序、安寧,懲治不法暴徒,還香港一片安寧。

《國徽法》第十三條規定,「在公衆場合故意以焚燒、毀損、塗劃、玷污、踐踏等方式侮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情節較輕的,由公安機關處以十五日以下拘留。」此前於一九九零年六月二十八日第七届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了《關於懲治侮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國徽罪的决定》,對刑法補充規定:「在公衆場合故意以焚燒、毀損、塗劃、玷污、踐踏等方式侮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國徽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將侮辱國徽的行爲規定爲犯罪,從而爲憲法的貫徹實施提供了應有的法律保障,也爲懲治侮辱國徽的犯罪行爲提供了法律依據。根據內地的司法實踐,侮辱國徽罪的直接目的是損害國家的尊嚴。實際情况中,行爲人多數是爲了發泄對國家的不滿或者爲了出風頭、逞威風、尋求精神刺激而實施的,損害了國家尊嚴,屬於侮辱國徽罪。當然,如果行爲人以侮辱國徽爲手段,輔之以其他行爲,目的在於推翻國家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顛覆人民政府,則此行爲已構成危害國家安全罪,不能再以侮辱國徽罪論處。如果行爲人侮辱國徽的同時,尋釁滋事、擾亂社會秩序危害嚴重的,可以侮辱國徽罪和尋釁滋事罪、擾亂社會秩序罪幷處。

一九九零年四月四日第七屆全國人大第三次會議通過《香港基本法》時,由於當時國家尚未制定《國徽法》,因而基本法附件三「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的全國性法律」中,收錄的與國徽有關的法規,是《中央人民政府公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徵的命令》,附:國徽圖案、說明、使用方法。一九九一年三月二日第七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法》後,《國徽法》被增列進《香港基本法》附件三,成為在香港特區實施的全國性法律之一。香港特區也據此而制定《國旗及國徽條例》。就此而言,香港激進示威者不但是違反了香港特區的法律,而且更是違反了國家的法律,屬於「雙重犯罪」,不但應當受到香港特區法律的懲罰,而且也應當受到國家法律的懲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