搭輕軌按站點收費 輕軌卡付款有優惠

【本報訊】《輕軌交通系統法》法案昨日下午在立法會全體會議上作細則性討論及表決並獲通過,運輸工務司司長羅立文表示,輕軌票價及購票方式與巴士的運作概念相同,以現金付款需要畀足車資,但以輕軌卡付款可以獲得優惠,與巴士不同是輕軌會按站點收費,長短路程並非劃一價錢。

羅立文有議員關注輕軌購票和付款方式,羅立文稱,至今未有時間處理,但設想是乘客可每次購買代幣,或以儲值形式的輕軌卡付款,用代幣會比輕軌卡貴,概念與巴士上投幣和拍卡一樣。

羅立文透露短期內會公佈輕軌的票價,估計與巴士票價不會有太大分別,長者、學生等應該會有優惠。但輕軌與巴士之間的短期內不一定能實現轉乘優惠,因始終是兩個不同的系統,但政府未來會完善有關機制。非居民與居民乘坐輕軌同樣沒有優惠,而輕軌亦將按站收費,不會如巴士用同一票價便可在沿線下車。他又認為,巴士卡和輕軌卡等一系列付費工具,都應合併為單一的工具,但相信要留待日後有關方面設想。

羅立文又稱,輕軌工作從來也是“邊實行邊構想”,正如法案與委員會達成共識後,把日後輕軌專營公司倘違規的處罰制度用法律規範,不再等待簽合同時才訂定。

多位議員關注當發生事故時,輕軌專營公司與港鐵之間的責任承擔與處罰問題,以至輕軌站內監察人員的執法權及警方介入情況等。

羅立文在會上回應指出,政府與專營公司有簽訂合同,內文已附有罰則,而每一個專營公司與其他轉批給也有合同,因此需視乎所發生的每一件事的責任歸屬方,再按照所簽訂的合同處理。日後輕軌的營運者是輕軌專營公司(澳門輕軌服務有限公司),在營運過程中所有責任由專營公司向政府負責。但他指出,目前的專營批給合同中,專營公司有可能將部分環節“轉批給”,對於“轉批給”部分的責任將是專營公司的內部問題,但專營公司在轉批給合同中會訂立相關責任所屬。他指出,政府與專營公司訂立的合同肯定會有罰則,專營公司與轉批給公司之間訂立的合同同樣會有罰則,每起事故需要按雙方訂立的合同決定責任誰屬,在運作上與其他專營公司並無太大分別。

對於輕軌站內外的法律問題,羅立文表示,在小組討論時經已明確作出界定,付費區以內的範圍由《輕軌法》管理,付費區以外的範圍屬於《公共地方總規章》管轄。有議員關注監察人員在的執法權限,例如是否有權查核涉嫌違法者的身份證與物品等,當局表示,在《輕軌法》範圍內遇到違法行為時,對方如拒絕合作,監察人員可以要求警察介入處理,假如警員到場要求有關人員提供身份證明而遭到拒絕時,嫌疑人有機會觸犯《刑法典》中的違令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