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一步健全維護國家安全制度和執行機構

為期四天的中共十九屆四中全會,於前日閉幕。全會通過了《中共中央關於堅持和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若干重大問題的决定》。全會提出,堅持和完善「一國兩制」制度體系,推進祖國和平統一。「一國兩制」是黨領導人民實現祖國和平統一的一項重要制度,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一個偉大創舉。必須嚴格依照憲法和基本法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實行管治,維護香港、澳門長期繁榮穩定。建立健全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

四中全會提出的「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重大命題,被喻為是「第五個現代化」。當然有前面的四個「現代化」,那是工業、農業、國防、科技的現代化,是毛澤東時代的產物,周恩來總理在四屆人大一次會議《政府工作報告》中提出,但由於受到「四人幫」的干擾而未能落實。在改革開放後,「四個現代化」得到鄧小平的「背書」,而全面貫徹落實。

在四個「現代化」中,雖然國防和科技也帶有上層建築的成分,但主要還是體現在經濟基礎方面,也就是屬於物質文明的範疇,寄託被貧窮落後折磨了一百多年的中國人對於美好物質生活的嚮往。經過改革開放四十年的奮鬥,四個「現代化」的建設一路高歌猛進,從根本上改變了中國的社會經濟現狀,極大地提升了中國的發展水平。

按照馬克思主義政治經濟學的原理,經濟基礎決定上層建築,上層建築反作用於經濟基礎。生產力的發展引起生產關係即經濟基礎的變化,隨著經濟基礎的改變,上層建築或慢或快也要發生變革。上層建築一經產生,便成為一種積極的能動的力量,促進自己經濟基礎的形成、鞏固和發展;同時向阻礙、威脅自己經濟基礎發展的其他經濟關係、政治勢力和意識形態進行鬥爭。

因此,為適應經濟基礎的發展而推動上層建築的變革,這個在「四個現代化」的基礎上實現「第五個現代化」,亦即屬於精神文明範疇的「堅持和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重任,就由習近平肩扛起來,領導全國人民為之努力奮鬥。

其實,早在六年前的中共十八屆三中全會,習近平就首次提出全面深化改革以「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為總目標。此後,此一目標在教育、法治、軍隊、制度建設等多個領域得到體現,特別是在法治領域提出了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出台和完善了一系列法律,進行了司法體制現代化改革。但由於在此段時間內,還要集中精力應對反貪等重要任務,因而「第五個現代化」的工作績效,相對於人民的期望和國家發展的客觀需要,仍然有較大的距離。現在,習近平已經「定於一尊」,成為繼毛澤東、鄧小平之後中國最強勢的領袖,因而具有魄力和毅力,打破既有藩籬、創造歷史,推動實現「第五個現代化」的政治抱負,從而豐富和發展了馬克思列寧主義。

「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體現在港澳工作上,就是《公報》指出的「必須嚴格依照憲法和基本法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實行管治,維護香港、澳門長期繁榮穩定。建立健全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

全國人大常委會港澳基本法委員會主任沈春耀昨日在新聞發佈會上指出,按照「一國兩制」的原則,治理好香港、澳門是中國國家治理制度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必須貫徹「港人治港」,「澳人治澳」,高度自治的方針。絕不容忍任何挑戰「一國兩制」底線的行為,絕不容忍任何分裂國家,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堅決防範和遏制外部勢力干預港澳事務和進行分裂、顛覆、滲透、破壞活動。

沈春耀還介紹說,《決定》圍繞按照「一國兩制」原則治理好香港、澳門提出了一系列工作任務和要求。一是堅持依法治港治澳,維護憲法和基本法確定的特區憲制秩序,完善特區同憲法和基本法實施相關的制度機制,堅持以愛國者為主體的「港人治港」、「澳人治澳」,提高特區依法治理水平。二是完善中央對特區行政長官和主要官員的任免制度和機制、全國人大常委會對基本法的解釋制度,依法行使憲法和基本法賦予中央的各項權力。三是建立健全特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支持特區強化執法力量。四是完善香港、澳門融入國家發展大局、同內地優勢互補、協同發展機制,推進粵港澳大灣區建設,支持香港、澳門發展經濟、改善民生,著力解決影響社會穩定和長遠發展的深層次問題。五是加強對香港、澳門社會特別是公職人員和青少年的憲法和基本法教育、國情教育、中國歷史和中華文化教育,增強香港、澳門同胞國家意識和愛國精神。

在這裡,建立健全特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就尤為重要,尤其是在香港連續發生「佔中」、「反修例」暴力事件,其中一些人還公然喊出「港獨」的口號之後。其實某些暴力示威者的所作所為,就已經直接抵觸了《香港基本法》第二十三條。在此已經嚴重危及國家主權和領土的完整、統一和安全的利益的情況下,就更凸顯了《公報》有關「建立健全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論述的必要性和迫切性。如果香港特區受到各種主客觀條件的制約,未能為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立法,那就只能是由中央收回這項權力了。

實際上,為維護國家安全立法,這本來就是中央的權限。但在起草香港基本法時,因為剛發生「六四事件」,為了安撫香港居民,而設立了第二十三條關於授權香港特區自行立法的機制。但現在既然「五十年不變」即將過半,維護國家安全的法網仍在香港出現一個大漏洞,並也已經發生了危害國家安全的事件,而且還很嚴重,有人公然要內外勾結,進行分裂國土的活動,最高國家立法機關就有權行使本應是中央行使的立法權力,包括直接為在香港維護國家安全立法,也包括宣布將某些維護國家安全的全國性法律適用於香港特區。

在澳門,「建立」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構的任務,已經已完成了大半。除了是在二零零九年為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立法,及特區政府設置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之外,還陸續制定配套法律,並舉辦國家安全教育的展覽。

不過,在「健全」方面,仍有待進一步努力。其一、《維護國家安全法》是在二零零九年制定的,當時尚未提出「總體國家主權觀」,因而其規範的內容,是「傳統國家安全觀的「七宗罪」。在習近平提出「總體國家安全觀」後,《維護國家安全法》就顯然是並不足夠了,今後還須按照「總體國家安全觀」不斷完善法制。近年特區政府在維護網絡安全、金融安全,及民防安全立法等方面,進行「補網」工作,但似乎是仍然未夠全面。是否像全國人大常委會那樣,以體現「總體國家安全觀」的新的《國家安全法》,取代原本維護「傳統國家安全觀」的舊的《國家安全法》,並由《反間諜法》代行其功能,就值得思考。

其二、是「執行機制」。筆者曾多次提出現在是「有子彈無槍」。雖然有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但這是「頂層架構設計」,有點「務虛」,還須「務實」。實際上,在回歸前,澳門政府就設有「西探部」,進行類似「反間諜」的工作。因而有必要在司法警察局內,設立專門執行維護國家安全工作任務的廳級或處級部門。由於是涉及國家安全,因而其任職警察必須是中國公民。相應地,司法機關在審理涉及國家安全的案件時,法官也應是中國公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