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廉署公佈兩個案例調查報告說起

廉政公署昨日宣布分別完成有關政策研究和區域發展局局長被舉報的調查,及中葡經貿論壇輔助辦公室聘請內地翻譯人員的調查,並公佈調查的結論。廉署罕見地「兩箭齊發」,除了這兩個個案的性質相同,都是及涉及到舉報「不規則」聘請外來(主要是內地)專才之外,可能也是要展現清理積案,不要把現任政府的事務,「擊鼓傳花」地留給下任政府的決心。而且,坊間傳說正夯,廉政專員張永春有可能會接行政法務司司長這個「二把手」職務,現在正是在「最後衝刺」的時刻,當然要搏表現。在本來已經「先天足夠」,再加上「後天表現亮麗」,獲得中央政府任命的機會就更高。

廉政公署對「政發局工作人員」舉報政發局長米健多項不規則行為的調查結論,認為舉報信的大部分內容無法證實或不構成違法,但政發局以非公開方式招聘人員的做法存有缺陷,不符合公務人員招聘法律制度所倡導的公平、公開原則,難免使公眾產生任人唯親的質疑。此外,政發局內未經公開開考入職的人員中,並非全部都是從事研究工作的人員,其中包括擔任行政財政工作的人員,當中未見豁免公開開考的充足理據。廉署認為,政發局應深刻檢討人員的招聘程序,嚴格遵從公職法律有關公開招聘的規定,堅決杜絕濫用豁免開考機制情況的發生。

廉政公署對傳新澳門協會舉報中國與葡語國家經貿合作論壇常設秘書處輔助辦公室以個人勞動合同聘請五名內地人員擔任翻譯工作,質疑有關做法違反優先聘用本地人員的規則的調查結論,認為鑒於本地的翻譯人員主要以廣東話為母語,技術上難以應對「普通話/葡語」的傳譯工作,因此聘用以普通話為母語的內地翻譯人員的做法,並不涉及語言歧視或排擠本地人才。當然,廉署也認為,行政公職局僅透過日常管理翻譯事務的工作經驗,而非透過公開招聘等更科學及公開的方法,來得出本澳缺乏以普通話為母語的中葡翻譯人員的結論,這不僅使少數具備「普通話/葡語」傳譯能力的本地人員失去了投考的機會,而且難以客觀及充分驗證澳門是否確實缺乏相關人才。而中葡經貿論壇常設秘書處輔助辦公室在此次招聘時,只是強調「翻譯員除具備較高素質的口筆譯技能外,還需熟悉內地事務」,但忽略了以廣東話為母語的翻譯人員難以應對「普通話/葡語」傳譯工作這一核心理據,從而令人對其招聘的合理性產生質疑。相關的做法明顯未如理想,值得部門認真檢討並加以改善。

廉政公署對兩個案例的調查結論,似乎是採取「中庸之道」,對兩個個案的兩造「各打五十大板」,既維護了遭到舉報的公權力機構的形象,也沒有完全否定舉報者的舉報動機,尤其是在關切公共機構在招聘人員時的廉潔性及公平性的初心,似乎是在保護他們的舉報積極性和正當性。當然,也是以婉轉的方式,勸導米健局長不要對舉報他的「政發局工作人員」實施「秋後算賬」。

但從這兩起舉報事件,可顯見矛盾。一方面,本地包括公務員在內的居民的就業及向上流動的利益確實需要照顧;另一方面,在澳門特區缺乏相關的特殊專業人才之下,也必須以特別的靈活變通方式,招聘外來人才。尤其是在《粵港澳大灣區發展規劃綱要》倡導人才交流,而內地各地地方政府,為了吸引高端人才,而採用了許多高於當地人才福利標準的「物質刺激」條件的背景下。實際上,既然是內地地方政府能夠以高福利招聘港澳人才,澳門就不能逆向而行。

誠然,外來人才可能在專業實力上比本地人才更強,他們來澳門任職可能會對本地人才的應聘或向上流動不利。但如果能正面看待,反而是將會發揮「鯰魚效應」,刺激本地人才奮發向上,避免被淘汰,從而形成良性競爭的氛圍。

值得注意的是,政發局的其中一項重要職能,是協調促進及研究與內地的區域合作,尤其是粵港澳大灣區的合作,這就要求政發局必須擁有熟悉內地情況及運作規律的專業人員。儘管本地人才也有不少是在內地的高等院校修讀以至是獲得碩博士學位,但在對具體實踐的認知方面,仍然不如內地的專業人才。因此,倘是以招聘本地居民的標準來套用之,恐怕未必完全「對榫」。

另外,中國與葡語國家經貿合作論壇是國家行為而不是特區行為,因而其常設秘書處本來是國家機關而不是特區機構,其主管單位是國家外交部和商務部,只不過是為了方便運作,而設在澳門特區,並由澳門特區提供運作所需的財政負擔及幕僚服務而已。因此,其輔助辦公室雖然是由澳門特區政府提供場地及人員,但仍然受由作為國家機構的常設秘書處主導。因此,其招聘若干以普通話為母語的葡語翻譯人員,其實就是為了對應其主管單位——外交部和商務部,還有中央政府各相關部委,以及內地參與中國與葡語國家經貿合作論壇活動的人員。這也是特殊需要,不宜完全以澳門特區的招聘標準來要求之。

廉政公署快刀斬亂麻地處理了上述的兩個案例,做到本屆政府事務本屆政府完成,沒有「擊鼓傳花」地留給下一屆政府,值得鼓掌。但仍有若個個案尚未公佈調查結果,希望也能像這兩個個案一樣,在今年十二月十九日本屆政府任期結束之前,公佈其調查結果。

其中一個是有關逾期收回土地是否存在政府行政不公的調查,張永春專業已經表態,因為涉及個案較多,情況也很複雜,而且每個個案的情況都不一樣,因而可能未能在政府換屆之前完成調查分析。這可以理解。

但「非凡」航空的個案,則相對簡單清楚得多,就應當盡快公佈調查結果了。何況,行政長官崔世安去年七月三十一日也已經表態,若廉署調查發現涉及刑事成分,將會轉介檢察院提出檢控。而立法會公共財政事務跟進委員會在跟進特區工商發展業基金貸款審批及還款狀況之後,也要求政府循刑事角度,重新檢視「非凡」航空帳目,包括有關貸款的去向,有否借貨後非法轉移資產或存在其他詐騙成分等。

更何況,「非凡」航空初始的涉嫌事實,還是由初級法院揭發的。根據初級法院公布的資料,當初「非凡」航空在無提供任何實物擔保下,僅憑五張如同借據的「商業本票」,便從工商業發展基金手中借到合共二點一二億元款項紓困,然而「非凡」航空最終倒閉,二點一二億元公帑未能回籠公庫。

此一行為,比照澳門特區《刑法典》分則第二百一十四條規定,已經符合「簽發空頭支票罪」的特徵及條件。而這五張空頭支票的金額高達二點一二億元,是「加重簽發空頭支票罪」的法定判罪量刑標準十五萬元的一千四百倍,因而這已經是一宗「大案」。而且還是「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廉政公署不宜再拖。倘因為各種原因而未能公佈,就宜移交檢察院處理,由檢察院按照《澳門基本法》「獨立行使法律賦予的檢察職能,不受任何干涉」的規定,秉公偵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