岑院長提醒必須履行基本法第九十三條責任

終審法院院長岑浩輝在中央媒體澳門回歸二十週年的系列權威訪談中,既為澳門特區在二十年來沒有出現因為終審法院或其他司法機關的裁決而導致全國人大常委會解釋基本法的情況而感到欣慰,也高度肯定了澳門特區政府和立法機關初步建立起了捍衛國家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的法律體系和執行機制,即以二零零九年依據基本法第二十三條制定的《維護國家安全法》為基礎法律而建立起來的一系列法律和組織架構,構成了維護國家安全的網路。不過,他似是對澳門特區至今沒有履行《澳門基本法》第九十三條的責任而感到遺憾,因而強調指出,

「澳門與內地在刑事司法協助方面的安排有必要儘快啟動,特別是同大灣區相關城市間的相關安排更具緊迫性,或許在此方面安排的完整磋商完成前,可以先制定個案協查的相關制度安排。」

實際上,澳門特區履行了《澳門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的憲制責任,制定了《維護國家安全法》,並在習近平主席提出「總體國家安全觀」,及「非傳統國家安全威脅」的論述後,特區政府成立了頂層架構設計的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並針對「非傳統國家安全威脅」制定或修訂系列法律,而且正在籌建執行《維護國家安全法》的具體執行機構,很好地履行了基本法賦予澳門特區的憲制責任,構築了維護國家安全的天羅地網。

然而,《澳門基本法》數序中也有一個「三」的第九十三條的責任,卻是至今未能得到履行,因而岑浩輝院長就提醒澳門特區政府和立法會,「澳門與內地在刑事司法協助方面的安排有必要儘快啟動」。實際上,在澳門特區已經就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立法,及為九十四條關於「國際刑事司法互助」的規定立法,並按照第九十五條關於「非政權市政機構」的規定進行立法,成立市政署,並按照基本法「附件一」關於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中必須有「市政機構成員的代表」的規定,修訂《行政長官選舉法》之後,澳門特區至今在履行基本法的責任上,仍然存在的「空白」,就是未能為執行基本法第九十三條的規定而立法了。因此,只有制定了《區際刑事司法協助法》,澳門特區才可以更為理直氣壯地宣布,已經完全完成基本法所賦予的全部憲制責任。

《澳門基本法》第九十三條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可與全國其他地區的司法機關通過協商依法進行司法方面的聯繫和相互提供協助。」按照該條文的規定,澳門特區應與全國其他地區的司法機關相互建立司法業務聯繫,相互提供司法方面的協助。實際上,由於澳門特區實行.的法律制度,既不同於內地各省、自治區和直轄市實行的社會主義的法律制度,也不同於香港特區和台灣地區實行的法律制度,澳門特區因其法律的特殊性而成爲一個單獨的法域。要在一國內不同的法律區域實行司法方面的協助,其必要性是顯而易見的。這是澳門特區與全國其他地區在政治、經濟、社會、文化等各個方面不可分割的必然聯繫所决定的。既然不同的法域之間客觀上有建立聯繫的必要,相互提供司法協助就有必要進行。

值得注意的是,澳門回歸後不久,就已經為履行基本法第九十四條關於「在中央人民政府協助和授權下,澳門特別行政區可與外國就司法互助關係作出適當安排。」的責任,制定了《國際刑事司法互助法》,但卻在十多年之後,未能按照基本法第九十三條的規定,制定《區際刑事司法協助法》,不能不說是澳門特區這個「乖乖仔」,也有「不聽話」的一面的遺憾事。

也值得注意的是,香港特區的《逃犯條例》就是屬於區際刑事司法協助諸項目中的一項,但在釀成暴力「反修例」這麼重大的事件之後,岑浩輝院長仍是要提醒澳門特區必須儘早啟動與內地在刑事司法協助方面的安排。可見其勇氣,當然更是忠於基本法之舉。

其實,中央對此也已向澳門特區「提個醒」。今年五月間,澳門特區政府的區際司法協助工作小組,就曾應邀前往北京,與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進行工作會議,商討有助提高兩地司法協助效率的措施及開展移交被判刑人合作的事宜,其中就包括了就兩地開展移交被判刑人的合作進行深入溝通和交流。而移交被判刑人,就是區際刑事司法協助諸項內容中的一項。顯然,司法部已經向澳門特區「打了招呼」。

而全國人大常委會香港、澳門基本法委員會研究室副處長兼研究員杜磊,也曾在一篇題為《內地與港澳區際刑事司法協助問題初探》學術論文中指出,近年來內地與世界各國在國際刑事司法合作上發展迅速,但與香港、澳門兩個特區却在區際刑事司法協助問題上長期裹足不前,還不如海峽兩岸已經先後簽署了《金門協議》和《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和司法互助協議》。該論文更是指出,值得注意的是,早在一九九七年,中葡雙方已就澳門與外國進行被判刑人移管達成了共識,幷通過了《關于移轉被判刑者之協定範本草案》。但在澳門回歸後,內地與澳門的被判刑人移管工作反而陷入了停頓,非常令人遺憾。由於杜磊的工作性質,相信其論文不是一般學者專家的個人見解,而是在一定程度上折射了中央政府對相關議題的態度,就讓人們明白他的這個「遺憾」,是不可承受之重。

令人感到有些詫異的是,其實特區政府是已經將《區際刑事司法協助法》的法案送交立法會,而立法會也已經一般性通過,進入細則性審議的。但特區政府後來卻撤回了。澳門回歸二十年來,撤回法案的事例並不多,除了是曾經引發大型遊行集會抗議的「離保法案」,及可能會引發風暴的「撤回六百億基金預算」之外,可能就是這個法案了,但卻不會引發風暴。據說是因為澳門與內地、台灣尤其是香港存在著法律衝突,因為香港是海洋法系,澳門與台灣還有內地是大陸法系,另外還有死刑設置等方面的衝突等,因而必須「從長計議」,慎重研究。

但問題是,在國際刑事司法互助方面所遇到的法律衝突,可能會比區際刑事司法協助更要嚴重,如伊斯蘭國家就有許多希里古怪的刑罰規定,澳門特區都能制定《國際刑事司法互助法》了,反而血緣、俗緣、文緣都相同的一個中國架構下的《區際刑事司法協助法》,卻是雖然未有遇到遊行示威,就將法案也沒有任何有人未能完成立法?

看來,自稱為「鷹派」的第五任行政長官賀一誠,在正式就職後,就應尊重岑浩輝院長的「提醒」,盡快啟動澳門與內地在刑事司法協助方面的安排,並為執行基本法第九十三條立法,同時也是補強其《協同奮進,變革創新》參選政綱未有提及此事宜的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