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整治侵害金融消費者權益行為

【中新社北京12月27日電】《中國人民銀行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實施辦法(徵求意見稿)》27日發佈,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今年以來,中國已連續出臺多個檔,重拳整治侵害金融消費者權益的行為,在制度上補漏。

10月10日,《關於開展銀行保險機構侵害消費者權益亂象整治工作的通知》,要求銀行保險機構對照所列侵害消費者權益亂象、銀行業和保險業部分共性問題,全面排查,逐一整改。

11月1日,《銀行業保險業消費投訴處理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要求改變投訴處理“頭痛醫頭,腳痛醫腳”的狀況,建立健全溯源整改機制。

11月8日,《關於銀行保險機構加強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體制機制建設的指導意見》。這一被業內視為銀行保險業加強消費者權益保護的頂層檔,要求銀行保險機構在公司治理、組織架構、內部管理各方面建章立制,將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納入其發展的整體規劃。

12月25日,《關於進一步規範金融行銷宣傳行為的通知》出臺,以此統一金融行銷宣傳行為監管尺度,保護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

三月內連發多道檔,只因此前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監管的腳步趕不上創新的速度”,監管機制雖然已經理順,但很多監管細則並未完全。

此番徵求意見的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實施辦法明確提出,金融機構應當依據金融產品或服務的特性,向金融消費者披露七方面重要內容。包括:金融消費者和金融機構對金融產品或服務的權利和義務,金融消費者應當負擔的費用及違約金,因金融產品或服務發生糾紛的處理及投訴途徑等。這些細化規定,使得各方權責更為明確,且有規可循,可照章辦事。

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實施辦法還提出,金融機構向金融消費者說明重要內容和披露風險時,相關資料留存時間不得少於三年,其中包括:金融消費者確認的產品或服務協議書,金融消費者確認的風險提示書,記錄向金融消費者說明重要內容的錄音、錄影資料或者系統日誌等相關資料電文資料。

針對頗受詬病的債務催收問題,此次也有規定,要求:金融機構向金融消費者催收債務,不得採取違反法律法規、違背社會公德、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方式,不得損害金融消費者或者第三人的合法權益。金融機構委託協力廠商追討債務的,應當在書面協議中明確禁止受託人使用前款中的追討方式,並對受託人的催收行為進行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