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日閉幕的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了第五任全國人大常委會澳門基本法委員會組成人員名單:主任沈春耀,副主任崔世昌、張勇,委員(按姓名筆劃爲序)王禹、鄧中華、李煥江、張榮順、陳端洪、唐曉晴、黃顯輝。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栗戰書向第五任全國人大常委會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委員會組成人員頒發了任命書。隨後,在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王東明主持並監誓下,剛被全國人大常委會任命為全國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副主任委員的駱惠寧(前山西省委書記)及第五任全國人大常委會澳門基本法委員會組成人員的憲法宣誓儀式。
從電視畫面看,在憲法宣誓儀式中,領誓人駱惠寧是手撫擺置在憲法宣誓領誓法台上的憲法,領讀誓詞的。新華社播發的《全國人大常委會舉行憲法宣誓儀式》新聞稿指出,根據憲法和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實行憲法宣誓制度的決定,上述人員依法進行憲法宣誓。
實際上,中共十八届四中全會通過對《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提出「建立憲法宣誓制度」。二零一五年七月一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决定,明確全國人大選舉或决定任命的國家主席,國務院總理等,各級人代會及縣級以上人大常委會選舉或者决定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以及各級政府、法院、檢察院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在依照法定程序産生後進行憲法宣誓。因此,習近平本人去年三月在全國人大再次當選為國家主席後,就隨即在大會上手撫憲法宣誓就職。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實行憲法宣誓制度的决定》還規定,進行憲法宣誓時必須配備法器,這是爲憲法宣誓制度專門設計的一款宣誓通用法器,旨在促使憲法宣誓制度規範化。這些法器全套共五件,分別由憲法宣誓領誓法台(集體宣誓領誓人專用)、憲法宣誓法台、憲法宣誓領誓法台脚踏——「上台」(兩件)、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書法版宣誓專用)圖書共同構成,全套法器全部選用紅木材質加工,採用中國傳統的榫卯結構製作,設計獨特新穎、外觀莊重大方。
或許,行政長官賀一誠及主要官員是由國務院任命,而不是由全國人大常委會人民,因而十二月二十日他們在習近平主席監視下宣誓就職時,沒有執行《關於實行憲法宣誓制度的决定》。其實,既然強調中央對特區的全面管治權,也既然強調憲法及「一國」的地位,而行政長官和主要官員按基本法規定是由中央任命的官員,套句內地術語來說,就是「中管幹部」,因而也應當適用或參考《關於實行憲法宣誓制度的决定》的規定,在行政長官宣誓時必須手撫憲法;主要官員宣誓時,領誓人也應手撫憲法。而按《澳門基本法》第一百零二條規定,也必須在就職時宣誓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其他人員,如立法會主席、終審法院院長等,也應手撫憲法。
延伸開來,凡是依《澳門基本法》第一百零一條規定,在就職時必須宣誓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的人員(包括上述人員),如行政會委員、立法會議員、法官和檢察官,領誓人也須手撫澳門基本法。
另外,既然全國人大常委會澳門基本法委員會是全國人大常委會的工作委員會,就有關《澳門基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一百四十三條、第一百四十四條實施中的問題進行研究,並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供意見,這是屬於「一國」的事務,不是「兩制」的高度自治範疇的事務。因而為了凸顯「一國」亦即中央對港澳兩特區的全面管治權,香港、澳門基本法委員會的任期適宜是跟隨全國人大的任期,亦即在全國人大換屆時進行換屆,而不宜跟隨香港、澳門特區政府換屆而換屆。
還有,既然基本法委員會的工作涉及法學尤其是憲法學的專業知識,因而其組成人員應以具有法學尤其是憲法學專業背景的人員為主。但在回歸初期,澳門委員方面,似是過於強調其代表性,而忽略了其功能性,因而多是主要界別社團的代表,並不擁有法學尤其是憲法學的專業知識。
今次任命則實行二十年來的「大換血」,澳門的五名委員,除連任並升任副主任的崔世昌是代表性委員(但也是澳門立法會副主席、澳門基本法推廣協會理事長)之外,其他人全是法界精英,其中王禹更是專攻憲法學和基本法,出版有一國兩制憲法精神研究》、《憲法學參考資料》、《中國憲法報告彙編》、《中國憲法司法化:案例評析》《授權與自治》,及《村民選舉法法律問題研究》、《我國村民自治研究》等著作。
李煥江同時持有澳門和內地的律師執業資格,是力圖律師事務所的資深合夥人,應是替換也是力圖律師事務所的資深合夥人的林笑雲的安排。當然,由於他也是澳門法學協進會會長,及「廣東省粵港澳合作促進會」法律專業委員會的澳方主任,「粵港澳大灣區專業知識人士聯盟」澳方發起單位代表,出版了《國際金融法律評論》和《亞洲法律與實踐》等著作。因此,在粵港澳大灣區區域合作涉及基本法的專業業務中,將可發揮重要作用。
唐曉晴是前一屆澳門立法會的官委議員,澳門大學法學院院長。唐曉晴專注行政法,也與基本法相關。他雖然是前官委議員,卻是率先揭橥批評新《土地法》的「一刀切」條文。他在出任澳門基本法委員會委員後,可能有助於解決新《土地法》中不盡完善條文的問題。其實,唐曉晴並非是反對新《土地法》防制囤積土地及官商勾結的立法原意,而是對其中一些不經完善條文提出批評意見,希望能夠進行修訂,使之更臻完善而已。
黃顯輝是現任及多任澳門立法會議員。他曾是官委議員,本屆立法會循間選中的專業界別選出。著有《澳門政治體制與法淵源》,與人合著《青年與法律》、《婦女權益》,曾在法律專業雜誌、報章發表多篇有關澳門法律的文章,個人或與其它譯者合作翻譯法律書籍二十餘種。他是崔世安時期的特區政府法律顧問。就此,為延續特區與中央的關係尤其是在立法方面的溝通,似乎他的獲委任為全國人大常委會澳門基本法委員會委員,有利於獲得賀一誠繼續委任為特區政府法律顧問。
因此,今次換屆後的澳門委員,基本上是法學專家,可以說是「正本清源」,回到《澳門基本法》附件《澳門基本法起草委員會關於設立全國人大常委會澳門基本法委員會的建議》的初心。
比照澳門基本法委員會的內地委員中,鄧中華(國務院港澳辦副主任)、張榮順(澳門中聯辦副主任)都是副部長級的官員(當然本身就是法學尤其是憲法學的專家),因而澳門委員也相對地具有「副部長級」的政治位階待遇。
今後全國人大或其常委會在審議與澳門基本法、澳門特區相關的議案時,適宜邀請澳門基本法委員會的澳門委員列席,聽取他們的意見。這就更能凸顯維護中央對特區全面管治權與保障特區高度自治權有機結合起來的精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