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主席習近平在日前召開的中央全面依法治國委員會第三次會議上強調,依法科學有序防控至關重要。疫情防控越是到最吃勁的時候,越要堅持依法防控,在法治軌道上統籌推進各項防控工作,保障疫情防控工作順利開展。當下澳門特區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防控進入關鍵期,在官方不斷細化的應對思路中,依法防控的重要性不斷強化。曾長期任職立法機構的特首賀一誠,精準把握依法抗疫,以法律為根本保障的決策精髓,體現對市民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的負責,亦體現對社會穩定大局的承諾,確實應該為特區政府依法抗疫精準施策點讚。
依法防疫處變不驚
習近平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國委員會第三次會議講話中對各級政府提出明確要求,包括「全面依法履行職責,堅持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開展疫情防控工作,在處置重大突發事件中推進法治政府建設,提高依法執政、依法行政水準」。
凡事預則立,不預則廢。賀一誠去年十二月二十日宣誓就任澳門特區行政長官,武漢肺炎已經悄然而至,當武漢衛健委指是「可防可控」、「未發現人傳人」之際,作為擔任了十八年全國人大常委的新特首,已經敏銳判斷事不尋常。他自一月一日已經高度關注疫情,並且透過私人關係,與內地權威專家鐘南山保持密切聯繫,向對方請教。值得一提的是,鐘南山實質上相當於其抗疫高級顧問。
因此,當新型肺炎「殺到埋身」,賀一誠從容應戰,迅速行動,馬上設立新型冠狀病毒感染應變協調中心,親自掛帥,並與珠海市負責人舉行會議,確定雙方建立合作聯防聯控及聯絡機制。早在農曆新年前夕,澳門政府已經迅速宣佈系列防疫措施,包括取消多項大型新春慶祝活動,暫停公共設施服務,推遲開學日期,加強入出境測溫及健康申報等。澳門衛生局、治安警察局很早就規定入境旅客須填寫申報表,並緊密追蹤在澳的湖北籍人士,將之隔離居住或強制離境。
習近平強調,「當前,疫情防控正處於關鍵時期,依法科學有序防控至關重要」,「疫情防控越是到最吃勁的時候,越要堅持依法防控」。賀一誠早在新春前就揚言,不排除關閉賭場。在疫情進一步嚴峻之時,毅然宣佈將停止博彩業營運半個月,以防止武漢肺炎疫情惡化。有香港傳媒表示,眾所皆知,博彩業是澳門的經濟命脈,賀一誠勇下決定,將市民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但在「全面封關」則絕不鬆口。觀乎賀一誠率領澳門特區政府抗擊疫情,通盤考慮,果斷快速,有條不紊,並且掌握政治分寸,展現了領袖風範,值得香港決策者參考。
香港傳媒也指,當香港一罩難求,市民爆搶購潮,賀一誠則宣佈政府已購入兩千萬個口罩,讓澳門每個市民都可以成本價購買,供應不斷。他認為在國家缺乏口罩之下伸手「並非好好的事」,並且聲稱有餘力向珠海提供口罩應急。今次疫情是公共衛生危機事件,也牽涉內地人與港澳民眾之間的感情。雖然防範病毒擴散至澳門的最佳方法是「封關」,但全面封關、完全拒絕內地人入境,不僅影響澳門民生,而且等於認為整個內地都是「疫區」,因此賀一誠在這一議題寸步不讓,也沒有違背國際慣例,向非澳門人士收取治療費用,展現政治定力。
隨著澳門疫情加劇,出現本地首宗「人傳人」的個案,賀一誠宣佈停止賭業半個月,毅然表示「市民生命優先,經濟次之」,此種果斷決策的施政風格,贏得不少澳門市民的掌聲。
依法防疫體現法治
習近平要求「堅持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開展疫情防控工作」。為應對本澳可能出現的傳染病疫情,有效預防、控制和治療傳染病,保障公共衛生,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早已制訂和實施第2/2004號法律《傳染病防治法》。根據該法第一條第二款規定,傳染病為附表所列的疾病,同時該法第三十二條(其他傳染病的發生)規定,在發生或可能發生附表未列明的傳染病時,可按衛生法規或世界衛生組織的提議,適用本法律所定的措施。
曾經有意見提出,以特別緊急立法應對「武漢不明原因肺炎」。特區政府明確表示,針對「武漢不明原因肺炎」,若需要採取傳染病防治法第2/2004號法律《傳染病防治法》中適用的醫學觀察等措施而有關病人不配合時,衛生局可行使第81/99/M號法令第四條的第二款的賦予衛生當局的權限,即採取必要措施以預防或消除可能危及或損害個人或集體健康之因素或情況,當中包括第2/2004號法律適用的強制隔離觀察等強制措施。由於現時法律規定已可滿足應對「武漢不明原因肺炎」的需要,無需特別緊急立法。
習近平除了強調「嚴格執行疫情防控和應急處置法律法規」「加大對危害疫情防控行為執法司法力度」,他還要求「依法嚴厲打擊抗拒疫情防控、暴力傷醫、製假售假、造謠傳謠等破壞疫情防控的違法犯罪行為」「要依法規範捐贈、受贈行為,確保受贈財物全部及時用於疫情防控。要依法做好疫情報告和發佈工作,按照法定內容、程式、方式、時限及時準確報告疫情資訊」。從目前澳門疫情防控的情況來看,涉及「武漢不明原因肺炎」違法行為主要包括:病人涉隱瞞病史;毀壞防疫物資;造謠傳謠等。
據傳媒報道,首宗本地人確診新型冠狀病毒的病人涉隱瞞內地住院史,牽連多名醫護需自行隔離。有本澳律師指出,任何人如涉隱瞞病史,《傳染病防治法》不排除按不同情況直接適用已訂定更重刑罰的其他法律,例如病人或第三人意圖造成他人或本地區有所損失(又或意圖為自己或他人獲得不正當利益),從而製造虛假文件或使法律上之重要事實(例如病人之前活動或診症經過)不實登載於檔上,則可涉及偽造檔罪。《刑法典》規定處最高三年徒刑或科罰金,但如具體情況涉及偽造公文書包括不實載於政府檔內,行為人更處一年至五年徒刑。此外,對確診、懷疑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的人或有受到感染危險的人,有關當局也可對其進行強制隔離。
關於有本澳男子涉向待售的政府口罩吐口水,已被司法當局啟動刑事訴訟程式。按照《刑法典》規定,使物件全部或部分毀滅,又或使之損壞、變形或失去效用者,一旦罪成可處最高三年徒刑或科罰金,倘屬加重毀損罪則最高五年徒刑,或科最高六百日罰金。
對於散佈未經證實的消息,即使《民防綱要法》法案內規定的「謠言罪」尚未生效,然而,《傳染病防治法》已特別規定「散佈流言引起恐慌罪」,且根據相關規定,由於行政長官已透過批示公佈命令適用特別措施。倘在特別措施的執行期間,任何人意圖令居民受驚或不安,傳播與傳染病有關而其明知屬虛假的訊息,致使居民的正常生活受影響者,處最高一年徒刑,或科最高一百二十日罰金。關於該罪主觀要素方面,該法要求是特定故意,即意圖令居民受驚或不安。
面對傳染病面臨爆發、流行的危險,行政長官根據《傳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五條,政府宣佈全澳賭場、電影院、酒吧等場所停止營運十五日。也是體現了法治的施政理念,現階段最重要是將遊客和市民大眾包括員工的健康放在首位。該措施具例外、臨時及緊急性質,在緊急情況消除後,特別措施亦會被廢止。
完善依法防疫體系
圍繞疫情防控立法,習近平提出「要完善疫情防控相關立法」,「構建系統完備、科學規範、運行有效的疫情防控法律體系」。對本澳相關法律體系的不完善之處,目前社會各界已有一些討論。
比如值得注意的是,在此次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中,有人提出,在傳染病防治過程中對公民採取隔離措施無法律依據。從公民的權利和傳染病防治的目的來看。每位公民都享有憲法規定的權利,包括人身自由權。然而,當公民的人身自由權與公共利益出現衝突時,就要回到傳染病防治法立法的法源問題。醫患之間是平等主體的民事契約關係,醫療機構沒有權利對公民進行隔離和強制醫療。但當公民的個人權利和公共利益發生衝突時,該如何取捨?甲類傳染病和按甲類傳染病管理的乙類傳染病,對公共利益影響巨大。如果不對這些病人進行限制,就有可能使不特定人的生命安全受到威脅。在這種情況下,傳染病防治法為了保護公共利益,對傳染病人和疑似者進行隔離和非自願治療是必要的。但應該有其界限,謹防發生「大多數人暴力」情形,否則公民權利無法得到合理保障。在疫情的實際操作中,隨意擴大隔離群體並不妥當。
公共衛生以保障公眾健康為宗旨,與關注個體健康為目的的醫療服務法不同,因此往往帶來公共健康,即群體或集體健康權與個體權利的衝突。這構成了公共衛生領域中一個永恆的難題,即每一個公共衛生決策都面臨如何協調和規制群體健康權與個人權益的關係,利益的權衡和取捨是避不開的難題。在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中,這個難題尤為突出。
例如在此次疫情中,是停止博彩業營運,還是不打斷正常的營運秩序?是隔離感染者甚至是與其密切接觸者,還是允許其行動自如?是要求所有人在進入人員密集的公共場所時戴口罩,還是給其選擇自由?是公佈感染者居住和活動的區域,還是為其保密?決策之難,局中人自知。
其中暫停博彩業營運的決策,其依據主要是《傳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五條,以及第三條「為達至預防、控制和治療傳染病的目標,個人及公共或私人實體均有義務與主管實體依法緊密合作,遵守主管實體所發出的命令及指引。」 因此政府在啟動或宣佈相關措施時,必須出於公心,為實現「公眾健康高於一切」的法定目的作出決策。
但該條文缺乏相應的配套法規,如僱員在工作期間因工作原因感染冠狀病毒肺炎者,是否認定為工傷,根據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僱員感染冠狀病毒肺炎、或疑似感染者、或受隔離者,僱主是否需給予必要的醫療期,在醫療期內應支付人工?僱主因疫情暫停營運期間的工資報酬,(特區政府提出僱主承擔社會責任)僱主是否應當支付?如何支付?企業因疫情暫停營運,政府是否應該予以稅務豁免?如何豁免?需要在今後完善立法或者以行政法規細化。
經歷2003年SARS一役,在傳染病疫情防控方面,中國內地已形成較為完備的法律法規體系。除《傳染病防治法》外,包括《刑法》《治安處罰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以及最高法、最高檢2003年聯合出臺的《關於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都有豐富的相關法律依據。本澳可以參考完善防疫法律體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