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租賃合同的訂立,除須考慮合同的具體內容(例如租金、租期等),還須注意有關合同中的簽名須經公證認定(即“認筆跡”)。
合同簽名須“認筆跡”
根據第13/2017號法律的規定,不動產租賃合同中的簽名須經公證認定(“認筆跡”)。按《公證法典》第159條的規定,出租人和承租人的有關簽名可簡單地做“對照認定”便可:租賃雙方當事人可預先在租賃合同上簽名,再交由他人(例如房地產中介人)帶同該租賃合同及當事人的身份證明文件(例如居民身份證、護照或其認證繕本)前往公共公證署或找私人公證員辦理有關對比筆跡的手續;此外,亦可採用較嚴謹的“當場認定”方式進行“認筆跡”手續,即當事人在公證員面前即場在租賃合同上簽名。事實上,“當場認定”較“對照認定”的認筆跡方式更有保障,因為此方式具有較強的證明力,但無論如何,可由當事人自由選用。
先繳納印花稅,後“認筆跡”
根據第17/88/M號法律通過的《印花稅規章》及《印花稅繳稅總表》的規定,須先繳納租賃合同的印花稅才能進行“認筆跡”手續。原因是,《印花稅規章》第69條規定,“執照及其他需課印花稅之文件,若未經適當地完稅,將不獲簽署生效。”而《印花稅繳稅總表》第6條就規定了“以任何形式或依據作出的不動產租賃,按其涉及的金額繳納千分之五的印花税”。由該等規定可見,市民必須先繳納租賃合同印花稅,後“認筆跡”。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第13/2017號法律修改《民法典》不動產租賃法律制度的規定。
(法務局供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