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政府為振興本地消費推出的 3,000元電子消費卡將於本月 (3月) 18日至 4月8日接受登記,4月14日至4月30日領取,使用期為期 3個月,由 5月1日至 7月31日。
電子消費卡是採用澳門通方式,可委託他人代領,是否由持卡人使用不作限制。行政會發言人、行政法務司司長張永春表示,考慮到推出電子消費卡主要目的振興消費,所以沒有訂出是否必須由持卡人使用的限制。
電子消費卡每天使用上限 300元,若在期內未全部使用,餘額將退還政府庫房。電子消費卡不得兌換現款、不可支持水、電、電信等公共服務費用,以及不得用作跨境服務如購買船票、機票、境外旅遊費用等,也不可在醫療機構,娛樂場,以及銀行和保險等金融機構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