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進香港居民依法有序政治參與 國家行政學院政法部教授 任進

1990年4月4日,七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根據憲法規定,審議通過了《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香港基本法充分體現了包括廣大香港同胞在內的全體中國人民的共同意志,是“一國兩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方針法律化、制度化的重大成果。

香港基本法實施以來的成功實踐充分證明,基本法符合國家和香港實際情況,為維護國家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促進香港特區經濟發展、民生改善、和諧社會構建提供了基本遵循,也為推進香港特區民主法治提供了根本保障。在基本法的保障下,香港居民享有充分的人權和民主,香港居民的基本權利和自由得到了充分尊重。

為確保香港特區的繁榮和穩定,基本法授予特區實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權、立法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等,還確立了香港特區居民依法享有廣泛的權利、自由和政治參與。

作為政治民主化的具體表現,公民政治參與,是公民表達意見或訴求並實現各自利益的一種重要機制,是特區民主政治建設的重要內容。

廣大居民直接或間接地參與特區政治生活與社會管理,對特區重大事務享有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有利於各項選舉、重大決策和立法體現民意,兼顧各方利益,促進社會和諧穩定。但是,公民行使權利和政治參與必須在法律軌道上進行。

法律具有公共意志性、規範性、強制性和可預期等特點。法治是我國憲法確立的基本原則,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國家制度和國家治理體系的顯著優勢之一,也是公民政治參與的根本遵循。

根據香港基本法,香港居民依法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有權參與特區行政長官的選舉或協商,參與立法會選舉,並按照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和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普選行政長官。

香港居民享有言論、新聞、出版、結社、集會、遊行、示威的自由;享有組織和參加工會、罷工的權利和自由;享有香港特區法律保障的其他權利和自由。香港居民享有的權利和自由,除依法規定外不得限制。

香港特區居民中的中國公民依法參與國家事務的管理,在香港選出特區全國人大代表參加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工作。

特區設立非政權性的區域組織,接受特區政府就有關地區管理和其他事務的諮詢,負責提供文化、康樂、環衛等服務。

香港原有法律中,與基本法不相抵觸或經香港特區立法會修改者外,也是香港居民權利、自由和政治參與的重要依據。

香港居民的權利和自由,受到特區的保障。香港特區根據基本法的規定,結合香港的實際情況,通過香港本地立法,落實特區居民的權利、自由和政治參與。如香港特區立法會審議制定或修訂《行政長官選舉條例》《立法會選舉條例》《區議會條例》等,並建立請願和申訴專員等制度。

今天,我們紀念香港基本法頒佈30周年,總結基本法的實施經驗,要深入貫徹“一國兩制”和“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方針。

全面準確理解和貫徹“一國兩制”方針,必須堅持“一國”是“兩制”的前提和基礎,堅持以愛國者為主體的“港人治港”、中央授權和監督下的“高度自治”。要堅定維護憲法和香港基本法共同構成的香港特區憲制基礎和憲制秩序,堅持“高度自治”不等於“完全自治”;堅持在憲法和基本法規定的憲制秩序下,建立最充分體現香港居民意見、利益和訴求的機制。

堅持政治參與法治化的發展方向。民主是法治的基礎,而法治是民主的保障。要發揮法治固根本、穩預期、利長遠的重要作用,把特區的制度和政策,包括有關保障居民的基本權利和自由的制度、行政管理、立法和司法方面的制度以及有關政策,納入法治的軌道;堅持居民在行使權利和自由時,還有遵守香港特區法律的義務。

香港回歸祖國後,在“一國兩制”憲制安排下,香港法治水準迅速提升。要加強對香港社會特別是青少年和公職人員的憲法和基本法、基本國情、國家基本制度教育,增強香港同胞國家意識、愛國精神,特別是要以法治凝聚共識,化解分歧;堅決防範和遏制外部勢力干預香港事務和進行分裂、顛覆、滲透、破壞活動,確保香港長治久安。

循序漸進地發展適合香港實際情況的民主,必須符合基本法的規定,符合香港特區的法律地位,與香港特區政治體制相適應,兼顧香港社會各界的利益,體現均衡參與,還要有利於資本主義經濟的發展。要堅持中央對特區政制發展的主導權和決定權,按照全國人大常委會有關解釋和決定,根據實際情況完善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產生辦法。

民主政治不僅體現為選舉民主,還有協商民主、基層民主和其他民主形式。要發展協商民主,在協商民主的廣闊舞臺上尋求最大公約數;完善區議會選舉等制度,發展行政諮詢、民意回饋和社區服務體系,研究開拓其他直接民主的可行性。

憲法和法律共同構成特區的憲制性基礎。我國憲法不僅確立依法治國原則,而且規定人民依法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經濟和文化事業和社會事務。要發揮憲法對基本法實施的指導功能,推進香港居民在憲法確立的法治原則下的政治參與。

自香港基本法頒佈實施以來,“一國兩制”事業有了新的重要發展。全國人大常委會適時對基本法進行解釋和作出相關決定,使基本法得到發展。推動基本法在保持連續性、權威性、穩定性基礎上的與時俱進,要按照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決定,完善全國人大常委會對基本法的解釋制度,支持行政長官和特別行政區政府依法施政,著力解決影響社會穩定和長遠發展的深層次矛盾和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