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訂電腦犯罪法通過 偽基站犯罪獨立成罪

【本報訊】立法會昨日細則性通過《打擊電腦犯罪法》修訂案。法案最主要將偽基站獨立成罪,以及可依法提取澳門以外的電腦數據資料副本作為刑事訴訟程序的證據等。該法案將於 7月 1日生效。

負責細審的一常會主席何潤生引介時表示,該法案引入的修改主要包括建議將“偽基站”獨立成罪,處最高 3年徒刑,情節加重則處 1 至 5年徒刑,同時允許刑事調查部門在司法當局許可下,提取境外電子數據副本作為訴訟證據。

何潤生提到,一常會對法案修改原來《打擊電腦犯罪法》第十六條第一款(六)項的建議進行深入討論,法案建議刪除“位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的表述,目的是允許獲取位於澳門特區以外的儲存於另一電腦系統或初始系統的不同部分中的數據資料,不論該等資料是位於某具體地區,還是雲端。一常會建議在查閱有關跨境數據資料時,如能明確識別儲存擬查閱的資料的所在地,則刑事警察機關應優先採用國際或區際合作機制為之,以避免地域或管轄權衝突。此外,一常會亦希望在執行查閱有關資料的程序時,刑事警察機關應考慮資料保護的相關規則及《刑事訴訟法典》關於保密的各項規定,以保障個人權利。

議員蘇嘉豪質疑警方可提取本澳以外的電腦數據資料。列席的保安司司長黃少澤表示,有關法案修改完全按照國際網絡犯罪公約規定,符合本澳法律和國際慣例,與其他國家相關規定完全一樣,即無論在本澳或以外地區電腦數據資料,合法地取得發布者同意後,警方獲司法官批準就可以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