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外僱法建完整制度 三常會昨簽署意見書

【本報訊】三常會昨日完成討論並簽署修改《聘用外地僱員法》法案的意見書,爭取盡快交到全體大會細則性審議。若法案通過,將於公佈後九十日生效。

委員會主席黃顯輝會後表示,政府提交的最終文本與最初文本分別不大。法案建議,非澳門居民持入境憑證由澳門以外地方入境,並非必然獲批出“藍卡”,入境憑證只是非本地居民獲批“藍卡”的必要條件,治安警察局在審批外僱逗留許可的申請時,必然會依據現行出入境制度的相關法例處理,審查有關人士有否違反關於入境、逗留及居留許可的法例。即非本地居民取得入境憑證不等同於獲發僱員身份的逗留許可。

委員會關注僱主與非本地居民的勞動關係何時生效?黃顯輝稱,若僱員進入澳門時不獲發臨時逗留許可,亦即勞動關係未成立,僱主毋須承擔其返回原居地的交通費用。但僱員獲發臨時逗留許可,卻因個人問題不獲發藍卡,僱主仍需承擔其返回原居地的交通費用。

至於外僱與前僱主結束勞動關係後,被新僱主物色,是否需要重新從境外入境?黃顯輝表示,外僱與前僱主結束勞動關係後,其藍卡已失效,如果被新僱主物色,便需要按照新法律,持入境憑證從澳門以外的地方入境,但法律無規定外僱必須要由原居地入境。他指出,政府認為硬性規定由原居地入境「不切實際及有難度」,亦會增加澳門人聘用外地僱員的難度。

此外,有委員憂慮法案未能杜絕現時旅客持旅遊簽證來澳工作情況。黃顯輝引述政府書面說明稱,未來會建立一套完整的外僱管理制度,除了聘用外僱制度外,還需要其他制度,例如職介所、勞動關係和出入境等制度的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