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區政府收緊明年度預算開支

【本報訊】特區政府收緊明年度(2021年)預算開支,據22日公佈的行政長官批示,各部門明年度財政預算開支,不應超過本年度最初預算扣減經常開支後10%的金額。另外,各部門跨年度開支最後一個分段支付若由今年延至明年或之後,必須詳細解釋。

批示指,鑑於有必要採取措施以清楚識別公共行政領域的收入及開支總額,部門及機構編製2021年度預算建議時應:

(一)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二十條至第二十四條,以及適用的收入及開支的經濟分類、功能分類、組織分類及資產負債表中資產的資料分類的結構編製;

(二)以現行公共行政工作人員薪俸點作為預計人員開支的基礎;

(三)因應經濟環境的變化,部門及機構在編製預算建議時須審慎評估各項預算開支,並須遵守下列規則:

(1)適用現金收付制會計制度的部門及機構,其預算金額不應超過第22/2019號法律《2020年財政年度預算案》通過的2020年財政年度預算扣減經常開支10%後的金額;

(2)適用權責發生制會計制度的部門及機構,其預算金額亦適用上一分項所規定的扣減規則,而該扣減金額不包括各項風險準備金、折舊及攤銷、退休及撫卹制度、財務開支,以及銷售貨品及提供服務成本的開支;

(四)對於部門及機構的運作預算或本身預算的預計金額,應盡可能清晰說明各經濟分類預算金額的計算基礎及預算變動的理由,尤其是預算增加的部分;

(五)部門及機構的人員數目不應超過已獲核准的人員基準數,而增聘的人員數目亦不應超過各監督實體可動用員額的數量;

(六)對於行政長官根據第15/2017號法律第三十五條及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四十條的規定所核准的跨年度負擔,倘其最後一個分段支付的財政年度為2020年,但其支付須全部或部分轉移至嗣後年度且有關款項須在2021財政年度預算登錄,部門及機構必須提供詳細的解釋及建議修改的各年度負擔金額;

(七)部門及機構應更嚴謹分析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各項目所需的預算撥款,倘項目涉及職能部門的技術意見,在確認該等部門將配合執行的情況下,才可於預算內登錄有關項目的撥款;

(八)非自治部門及行政自治部門應將2021年期間有權享受特別假期及已被批准延至該年度享受特別假期的工作人員及其家團的數目資料連同預算建議一併送交財政局;

(九)根據第15/2017號法律第二十三條第四款的規定,經聽取財政局意見,自治部門及機構的本身預算可登錄備用撥款,上限為其本身預算開支總額的百分之三;

(十)倘採用現金收付制的自治部門及機構的預計收入高於開支,有關的盈餘金額登錄為預算結餘,而採用權責發生制的特定機構的預計收入與開支的差額則登錄為損益淨值;

(十一)自治部門及機構來自中央預算的預算轉移僅具補充性質,倘其他收入,尤其本身收入、指定收入、共享收入及預算執行結餘出現盈餘,則相應縮減預算轉移;

(十二)為準確綜合部門及機構間轉移的款項,倘涉及收取或支付的部門及機構未能確保對應的部門及機構亦將登錄同等的預算金額時,則不應在預算登錄有關的收入或開支;

(十三)僅在具適當理由說明時,方可因購置不動產而在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預算或自治部門及機構的本身預算內作預計撥款。

另外,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部門及機構編製2021年度預算建議時應遵守日程。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十七條的規定,設立由下列公共部門代表組成並在經濟財政司司長轄下運作的工作小組:財政局並由其負責協調,經濟局、統計暨普查局、行政公職局、土地工務運輸局、建設發展辦公室、博彩監察協調局、旅遊局、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參與。

工作小組與行政長官辦公室及各司長辦公室進行必要的聯繫。倘有需要,亦可要求其他部門及機構給予技術協助。

為有效開展2021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案的編製工作,部門及機構應向財政局提供該局所要求的一切資料及說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