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會昨完成討論 修內部保安綱要法

【本報訊】為配合民防制度及保安部隊人員制度的革新,政府修改現行“內部保安綱要法”,相應調整澳門內部保安體系的組織及運作規定,確保法律對包括民防在內的本澳內部保安工作的指導性作用。

法案已經在行政會完成討論,將交立法會審議。行政會發言人張永春表示,法案建議重新訂定內部保安體系的組成,取消現時“軍事化部隊及治安部門”的分類,統稱為“組成內部保安體系的公共機構”,以及更新法律對個別公共實體的提述。明確界定內部保安體系當中組成“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的公共機構。

因應將來民防聯合行動的領導和指揮體制的變化,修改由保安司司長擔任聯合行動指揮官,同時修改與聯合行動指揮權相關的規定,使聯合行動指揮權的具體授予更具靈活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