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前貿促局主席張祖榮涉貪案昨日下午辯方結案陳詞,案中第一被告張祖榮的辯護律師指出,廉署指張祖榮收受利益卻缺乏具體證據,廉署所謂的指控只是基於經驗法則去“講故仔”。指控張祖榮收取利市,卻連時間、地點、幾錢都無法證實,因此張祖榮不法收款並不成立。
案中第一被告張祖榮的辯護律師在長達兩個半小時的結案陳詞表示,控方指張祖榮收取第四被告吳國壽賄款,為其犯罪集團提供服務甚至參與有關犯罪集團指控,純屬廉署基於經驗法則推斷,沒有任何實質證據證實收賄。再者,2013至18年間,吳國壽集團所申請的個案中有不少不獲批移民,若然張有為集團提供服務,則不該做出損害集團利益之事,令吳多次退款予申請人,亦有違邏輯。
受賄方面,控方指張祖榮曾將至少50萬港元現金交給另一涉案人吳金銓,並要求對方將錢存入太陽城貴賓廳以收息,並收受吳國壽“利市”,購買兩隻價值23萬元的手錶。律師指出,張祖榮年均收入約130至140萬元,他與第八嫌犯葉安琪(張祖榮妻子)於濠景花園擁有兩物業,當時把其中一物業按揭貸款490多萬,後花335萬元購買横琴物業,剩餘的絕對有能力向吳金銓借出50萬元及購買手錶;吳金銓的內地帳戶亦顯示已向張祖榮還款。但廉署卻分析有關款項來自吳國壽,質疑廉署只用經驗法則去推測,卻沒有實質證據證明有關款項來自吳國壽。
他重申,廉政公署人員既無任何證據證明有關款項是由吳國壽給予張祖榮,又不能確認該50萬元及手錶的來源,在缺乏具體證據下,廉署所謂的指控,只是基於經驗法則去“講故仔”。
在濫用職權的指控上,辯方律師表示,根據證人供詞,張祖榮從未有向下屬施壓,令其改變居留權審核意見,因此濫用職權指控亦不成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