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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特區公報14日刊登,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82010號行政法規《聘用外地僱員法施行細則》第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批示。

一、核准外地僱員身份認別證式樣,該式樣載於作為批示組成部分的附件內。

二、外地僱員身份認別證載有以下可見資料:

(一)持證人姓名;

(二)性別,分別以代表男性的字母“M”或代表女性的字母“F”登載;

(三)出生日期;

(四)簽發日期;

(五)外地僱員類別;

(六)職級或職務;

(七)僱主實體;

(八)證件編號;

(九)有效期查閱提示;

(十)持證人樣貌;

(十一)二維碼;

(十二)光學閱讀代碼。

三、外地僱員身份認別證集成電路內儲存以下資料:

(一)上款(一)至(八)項所指的資料;

(二)婚姻狀況;

(三)旅行證件發出國家或地區;

(四)旅行證件類別;

(五)旅行證件編號;

(六)資料最後更新日期。

四、根據第197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所簽發的外地僱員身份認別證維持有效,直至有效期屆滿為止。

五、廢止第197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

六、本批示自公佈後滿一百八十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