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凡事件廉署報告 促正視各層面問題

【本報訊】廉署查明,除了非凡航空可能實施了非蓄意破產罪此一因告訴權時效屆滿而消滅的情況之外,其他行為均因罪刑法定原則而無法進行刑事追究;曾參與的公務員及主要官員的行為均未能符合任何刑事犯罪的法定構成要件;然而,藉調查分析非凡航空此貸款援助的審批程序中,廉署仍然能從立法層面、行政違法層面、紀律責任層面及政策制度層面,發現到不少應該正視的問題。

為著遵行第102000號法律第2條及第4條(八)項之規定,廉署已向行政長官提交報告並提出以下四點建議。

一是有必要加快制定相配套的法律法規,尤其須就資助對象、資助方式、審批標準與條件、批給權限、受助人的義務、監察機制等一系列事宜作出專門規範,以避免再次出現工商基金在處理援助申請時無法可依,特別是當要處理的援助申請涉及的金額屬相當巨額的時候,明確清晰的法律規範是必不可少的審批基礎。

二是及早推動和完善對工商基金援助使用的監察機制的立法規範,從立法層面堵塞有關借貸擔保、償還制度及監督責任的漏洞,可望防範將來同類審批程序出現規範不足的問題;亦須建立必要的風險預警及控制的機制,確保特區公帑不會因寬鬆的信用及監管而備受損害,為特區政府的公帑支出與收回提供更完善的保障。

三是特區政府因應特定的經濟環境,對澳門的企業進行適當的支持有其必要性及合理性,但是必須建立完善的借貸擔保機制,透過修改法例或訂立其他規範性文件,明確規定工商基金的巨額貸款應以具有實質償還能力的資產作擔保,嚴格審查擔保人的資產,確保債務人在未能按時還款時能以有關資產償債,避免耗費資源啟動法律程序但最終追討不果,政府欠款追討無門的情況再次出現。

四是雖然因追訴時效屆滿而未能追究有關公務員違反熱心義務的紀律責任,但藉著對本事件的檢討,提醒公務員團隊,尤其是領導主管級人員,應本著為整個特區服務的初心,時刻緊記應在服從及執行上級合法指示的前提下,把執行過程上遇見及發現的漏洞、缺陷及問題,及時向上級反映,切勿心存事不關己的消極觀念,務求讓公共利益得以更完整地貫徹及落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