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落實中央公積金制度,加強本澳居民養老生活保障,第7/2017號法律《非強制性中央公積金制度》已於二零一八年一月一日起生效。本欄早前介紹了該制度中有關預算盈餘特別分配款項的規定,今天會繼續為大家介紹在非強制央積金中,有關政府管理子帳戶款項轉移的規定。
首先,根據《非強制性中央公積金制度》的規定,社會保障基金依職權為每位合資格的澳門居民開立一個“個人帳戶”,而個人帳戶由以下三類子帳戶組成:
1.政府管理子帳戶:由社保基金負責管理,主要用作記錄及管理政府分配的款項(例如今年發放的預算盈餘特別分配款項,金額為澳門元七千元),以及由其他子帳戶轉入的結餘;
2.供款子帳戶:由基金管理實體(依法獲准可管理退休基金的公司)負責管理,主要用作記錄及管理公積金計劃的供款(例如僱員於在職期間,參與了公積金共同計劃後由僱主及僱員所作出的供款);
3.保留子帳戶:由基金管理實體負責管理,主要用作記錄及管理因勞動關係或個人計劃終止時,由供款子帳戶轉入的結餘。
由此可見,帳戶擁有人在不同途徑所獲得的款項,均會集中於個人帳戶內管理。帳戶擁有人可把個人帳戶內的不同子帳戶的結餘互相轉移,從而配合個人的投資策略。例如:可以把由政府負責管理的政府管理子帳戶內的結餘,轉移至由基金管理實體負責管理的供款子帳戶內,從而把有關結餘由政府管理改為由基金管理實體進行管理等。
有關政府管理子帳戶款項轉移的規定,下週本欄會繼續為大家介紹。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第7/2017號法律《非強制性中央公積金制度》及第33/2017號行政法規《非強制性中央公積金制度補充規定》的規定。
(法務局及社會保障基金供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