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倫偉質詢為何糧單 不能作法定收入證明

【本報訊】雖然《勞動關係法》明確規定僱主須給予僱員一份支付報酬的單據,其內載有僱主的身份資料、僱員的姓名及職位、社會保障基金受益人編號或倘有的法律規定給予僱員的編號、與報酬相應的期間、以分條縷述的方式敍述的報酬項目、所有扣除的金額、應收的淨金額。但現時公共部門辦理各種需提交收入證明的手續時卻不認可僱員可以依法取得的“糧單",而需要申請者遞交附有僱主簽名或蓋章的表格才能作准,令僱員十分為難。

有希望申請經濟房屋的居民反映,由於經屋申請手續中明確要求,收入證明方面須提交僱主填寫的表格才能作准,但其僱主不肯協助填表,而房屋局又不肯接受“糧單",即使反映及投訴仍無法解決,最終只能放棄。

剛修訂的《勞動關係法》將產假由五十六日增至七十日,新增的十四日產假報酬方面,本地僱員需自行向社會保障基金申請。根據《產假報酬補貼措施》行政法規規定,僱員除需自行提交嬰兒出生及醫生等證明文件外,申請表中有關僱主實體、勞動關係期間、產假期間及每日基本報酬等資料的部分須由僱主實體填寫;亦有孕婦擔心萬一僱主不合作,未必能獲得相關報酬權。故勞工事務局有需要明晰“糧單"的法定地位,減少僱員辦理需提交收入證明的行政手續的不便。

為此,林倫偉向當局提出以下質詢:

一、《勞動關係法》規定,僱主須給予僱員一份支付報酬的單據,但現時市民辦理各種需提交收入證明的行政手續時,有關部門卻不予以認可,勞工事務局有否審視“糧單"的法定地位?

二、會否訂定支付報酬單據的明確格式和規範,以便日後可以作為所有政府部門申辦手續時的法定收入證明,而非強迫僱員“要求"僱主為其填寫各類表格,剝奪僱員應有的申請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