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地區曾進行過七次「修憲」

台灣地區今次啟動的「修憲」,是在廢除「國民大會」之後,按照全新的程序進行的「修憲」。其中原由「國大代表」行使的「修憲」發動權,改為由「立委」行使;原由「國民大會」行使的表決權,改由「全民公投複決」。

按照過去二十多年的慣例,今次「修憲」的序數應被稱為「第八次修憲」,但似乎是上至蔡英文,下至全社會,都未提「第八次修憲」。究竟原因何在,難以揣測。

實際上,過去曾經進行過七次「修憲」,其中李登輝時期六次,陳水扁時期一次。具體情況是:

第一次增修。第一屆「國民大會」第二次臨時會在不修改「憲法」本文、不變更「五權憲法」架構的原則下,在一九九一年四月議決通過《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一條至第十條,同年五月一日由李登輝公布,主要內容為:

(一)明定第二屆「中央」民意代表產生的法源、名額、選舉方式、選出時間及任期。(二)賦予「總統」發布緊急命令的職權。(三)明定兩岸人民權利義務關係,得以法律為特別的規定。

第二次增修。第二屆「國大代表」在一九九一年十二月底經由選舉產生,一九九二年五月,第二屆「國民大會」第一次臨時會議決通過《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十一條至第十八條,同年五月二十八日由李登輝公布,主要內容為:

(一)「國民大會」集會時,得聽取「總統」國情報告。「國民大會」代表自第三屆起,每四年改選一次。(二)將「總統」、「副總統」的選舉方式,改由台灣地區全體人民選舉產生,任期改為四年。(三)賦予地方自治明確的法源基礎,並且開放省市長民選。(四)將「監察委員」產生方式,由原來的由省市議會選舉,改為由「總統」提名;同時將「總統」對「考試院」、「司法院」 、「監察院」有關人員的提名,改由“國民大會”行使同意權。(五)明定「司法院」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審理政黨「違憲」的解散事項。

第三次增修。一九九四年七月間,第二屆「國民大會」第四次臨時會將第一次及第二次「憲法增修條文」全盤調整,修正為第一條至第十條,並經議決通過,同年八月一日由李登輝公布,主要內容為:(一)「國民大會」自第三屆起設議長、副議長各一人。(二)確定「總統」、「副總統」由人民直接選舉方式;至於罷免案,則須由「國民大會」提出,經人民投票同意通過。(三)「總統」發布依「憲法」經「國民大會」或「立法院」同意任命人員的任免命令,無須「行政院院長」的副署。

第四次增修。一九九七年六月、七月間,第三屆「國民大會」二次會議將第三次「憲法增修條文」全盤調整,修正為第一條至第十一條,於七月十八日議決通過,同年七月二十一日由李登輝公布,主要內容為:(一)「行政院院長」由「總統」任命之,毋庸經「立法院」同意。(二)「總統」於「立法院」通過對「行政院院長」之不信任案後十日內,經諮詢「立法院院長」後,得宣告解散「立法院」。(三)對於「總統」、「副總統」彈劾權改為由「立法院」行使之,並僅限於犯內亂、外患罪。(四)將覆議門檻由三分之二降至二分之一。(五)「立法院立法委員」自第四屆起增至二百二十五人。(六)「司法院」設大法官十五人,並以其中一人為院長、一人為副院長,自二零零三年起實施;「司法院」大法官任期八年,不分屆次,個別計算,並不得連任。(七)增列司法預算獨立條款。(八)凍結省級自治選舉,省設省政府、省諮議會,省主席、省府委員、省諮議會議員均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之。

第五次增修。一九九九年九月三日,第三屆「國民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修正「憲法增修條文」多項條文,同年九月十五日由李登輝公布,主要內容為:

(一)「國民大會代表」第四屆為三百人,自第五屆起為一百五十人,依規定以比例代表方式選出之。並以「立法委員」選舉,各政黨所推薦及獨立參選之候選人得票數之比例分配當選名額。(二)「國民大會代表」於任期中遇「立法委員」改選時同時改選,連選得連任。第三屆「國民大會代表」任期至第四屆「立法委員」任期屆滿之日止。(三)第四屆「立法委員」任期至二零零二年六月三十日止。第五屆「立法委員」任期自二零零二年七月一日起為四年,連選得連任,其選舉應於每屆任滿前或解散後六十日內完成之。

第六次增修。二零零零年四月間,第三屆「國民大會」第五次會議將第五次「憲法增修條文」以全文修正模式予以修正,修正後全文共計十一條,於四月二十四日議決通過,同年四月二十五日由李登輝公布,主要內容為:(一)「國民大會代表」三百人,於「立法院」提出「憲法修正案」、領土變更案,經公告半年,或出「總統」、「副總統」彈劾案時,應於三個月內採比例代表制選出之。比例代表制之選舉方式以法律定之。(二)「國民大會」之職權為複決「立法院」所提之「憲法修正案」、領土變更案;議決「立法院」提出之「總統」、「副總統」彈劾案。(三)「國民大會代表」於選舉結果確認後十日內自行集會,「國民大會」集會以一個月為限。「國民大會代表」任期與集會期間相同。第三屆「國民大會」表”任期至二零零零年五月十九日止。(四)「副總統」缺位時,改由「立法院」補選。(五)「總統」、「副總統」之罷免案,改由「立法院」提出,經人民投票同意通過。(六)「立法院」於每年集會時,得聽取「總統」國情報告。(七)增列「中華民國領土」,依其固有之疆域,非經全體「立法委員」依法決議,並提經「國民大會」依法複決同意,不得變更之。(八)「司法院」大法官除法官轉任者外,不適用「憲法」第八十一條及有關法官終身職待遇之規定。(九)「總統」對「司法院」、「考試院」、「監察院」等三院有關人事的提名,改由「立法院」行使同意權。

第七次增修。二零零四年八月,「立法院」提出「憲法修正案」,經公告半年後,於二零零五年五月十四日選出「任務型國大代表」三百名,並於六月七日複決通過「憲法修正案」,同年六月十日由陳水扁公布施行,主要內容為:(一)「總統」、「副總統」彈劾案改由「司法院」大法官審理。(二)廢除「國民大會」,改由公民複決「憲法修正案」、「領土變更案」。(三)「立法院」所提之「憲法修正案」、「領土變更案」,經公告半年後,由台灣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有效同意票超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即為通過。(四)「立法委員」自第七屆起,席次由二百二十五席減為一百一十三席,任期由三年改為四年,選制改為「單一選區兩票制」。(五)「立法委員」名額,直轄市、縣市七十三人(每縣市至少一人)。平地原住民及山地原住民各三人。不分區及僑選部分(三十四人)由獲得百分之五以上政黨選舉票之政黨依得票比率選出之,各政黨當選名單中,婦女不得低於二分之一。

(發自揭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