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新型冠狀病毒感染應變協調中心表示,對於有香港官員即將應邀來澳出席一項國際性會議,衛生當局經過充分及詳細的評估後,並根據公共利益作考慮而作出豁免隔離醫學觀察的決定。
協調中心強調,有關香港官員來澳前及入境澳門時需作兩次核酸檢測,留澳不超過24小時,且採取閉環管理,僅出席有關會議的特定活動,並不會接觸到社區。
傳媒提問澳門與香港的雙向人員流通進展,仁伯爵綜合醫院醫務主任羅奕龍表示,香港正研究讓身處廣東省的香港居民回港可豁免隔離,特區政府和香港政府保持密切溝通,探討在澳的香港居民能否按同樣機制獲豁免隔離回港。至於香港到澳門豁免隔離,必須滿足兩地疫情相近這個大前提,保障市民的健康。
特區政府又宣佈,自十二月一日零時起,不擁有中國內地、香港特別行政區和台灣地區居民身份的非本地居民,倘在入境前十四天在內地逗留,且屬家庭團聚或其他與澳門特別行政區有密切聯繫的例外情況,經衛生當局事先批准,方可入境。
自十二月一日零時起,對上款所指獲衛生當局批准的人士,解除外國外僱進入澳門的禁令。
應變協調中心表示,上述人士如果希望申請有關豁免限制,可以由本人或代理人或僱主,申請資格如下:1. 無中國內地、香港特別行政區和台灣地區居民身份的非澳門居民(外國人),或者14天內曾到過外國的中國內地、香港特別行政區和台灣地區居民,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1 證明其進入澳門符合澳門特區的公共利益,尤其是防治疾病、緊急救援,以及維持澳門特別行政區正常運作或居民基本生活所需的例外情況。
2. 無中國內地、香港特別行政區和台灣地區居民身份的非澳門居民(外國人),擬由中國內地進入澳門者,若在入境前已在內地逗留連續超過14天,尚可以以下理由申請入境:2.1 澳門居民的配偶或子女;2.2 已取得外地僱員逗留許可或以工作為目的的入境憑證的人士,以及其已取得或有條件取得逗留許可的隨行家屬;2.3 已取得居留許可的人士;2.4 已獲澳門高等教育學校錄取的學生;2.5 來澳參與重要商務、學術或專業活動的人士。成功申請獲豁免入境限制者,仍須遵守本澳的其他入境防疫措施。批准與否,新型冠狀病毒應變協調中心具有最終決定權。
必須遞交文件包括:A. 向衛生局局長作出的申請函件,當中說明申請的理由,並附上受益人的個人識別資料和證件副本文件。B. 申請人為自然人時,應提供澳門居民身份證或入境澳門使用的身份證件及外地雇員認別證。申請人為法人時,申請函應使用機構的信函。C. 由中國內地到澳門者,須提交已在內地停留的證明。
申請費用為免費,當局收到申請後15個工作日內作出拒絕、批准或需補充資料的回覆,申請地點為衛生局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宋玉生廣場獲多利中心7樓)。申請可以透過電郵、郵遞或親臨作出,有關申請由行政長官批示公佈後當天開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