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部隊人員通則 投訴他人需要具名

【本報訊】立法會三常會上午舉行會議分析及討論《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人員通則》法案,會後,主席黃顯輝表示,文本建議增加履行忠誠義務,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人員擬投訴他人時,尤其投訴其上級時,需要具名投訴,否則構成違反忠誠義務。

文本建議,新增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人員有義務向有需要的市民,提供所要求且屬其能力範圍內的一切協助或資訊,但法律禁止者除外。有委員認同立法原意,但關心具體應如何執行,認為“其能力範圍內的一切協助或資訊”較為概括,希望政府解釋,以讓保安部隊人員能恰當地履行義務又不違犯。有委員關注保安部隊人員有否足夠配備設施,以及時回應市民需求。

文本提到,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人員尤其不應參加任何政治或工會性質的團體,或由該等團體開展的任何活動。委員關心行文所指的“工會性質”是由按工會法所成立的團體或是一般現行保障勞工權益的社團,希望政府澄清。雖然現行的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已有相關條文,但委員關注現行法律是針對軍事化人員,而建議文本所針對的是保安部門人員,認為保安部門人員與軍事化人員性質不同,要求不需要一樣高,質疑維持有關特別義務是否合適,希望聽取政府解釋。

黃顯輝表示,委員會爭取於下周完成審議餘下條文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