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擊跨境賭博犯罪活動是中央重大決策

文件編號為「公通字〔2020〕14號」,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文件和國家公安部聯合印發的《辦理跨境賭博犯罪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指出,近年來,境外賭場和網絡賭博集團對我國公民招賭吸賭問題日益突出,跨境賭博違法犯罪活動日益猖獗,嚴重妨礙社會管理秩序,引發多種犯罪,嚴重危害我國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與此同時,互聯網領域黑灰產業助推傳統賭博和跨境賭博犯罪向互聯網遷移,跨境網絡賭博違法犯罪活動呈高發態勢,嚴重威脅人民群衆人身財產安全和社會公共安全。因此,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要針對跨境賭博犯罪特點,充分發揮職能作用,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準確認定賭博犯罪行爲,嚴格依法辦案,依法從嚴從快懲處,堅決有效遏制跨境賭博犯罪活動,努力實現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會效果的高度統一。

爲依法懲治跨境賭博等犯罪活動,維護我國經濟安全、社會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賭博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有關規定,結合司法實踐,兩院一部聯合制定了《辦理跨境賭博犯罪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該「意見」的內容,除了是本欄日前已經引述評議過的關於跨境賭傅犯罪的認定、關於跨境賭博共同犯罪的認定等之外,還有如下的一些內容,可能也同樣適用於在澳門發生的跨境賭博犯罪活動:

一、關於跨境賭博犯罪賭資數額的認定及處理。賭博犯罪中用作賭注的款物、換取籌碼的款物和通過賭博贏取的款物屬於賭資。通過網絡實施開設賭場犯罪的,賭資數額可以依照開設賭場行爲人在其實際控制賬戶內的投注金額,結合其他證據認定;如無法統計,可以按照查證屬實的參賭人員實際參賭的資金額認定。對於將資金直接或者間接兌換爲虛擬貨幣、游戲道具等虛擬物品,並用其作爲籌碼投注的,賭資數額按照購買該虛擬物品所需資金數額或者實際支付資金數額認定。對於開設賭場犯罪中主要用於接收、流轉賭資的銀行賬戶內的資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說明合法來源的,可以認定爲賭資。

二、關於跨境賭博犯罪案件的管轄。跨境賭博犯罪案件一般由犯罪地公安機關立案偵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機關立案偵查更爲適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機關立案偵查。犯罪地包括犯罪行爲發生地和犯罪結果發生地。跨境網絡賭博犯罪地包括用於實施賭博犯罪行爲的網絡服務使用的服務器所在地,網絡服務提供者所在地,犯罪嫌疑人、參賭人員使用的網絡信息系統所在地,犯罪嫌疑人爲網絡賭博犯罪提供幫助的犯罪地等。

在這裡,雖然按照「一國兩制」原則,跨境賭博犯罪案件一般由犯罪地公安機關立案偵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機關立案偵查,亦即主要是針對內地的犯罪嫌疑人,這是屬於屬人管轄的原則,但由於「通知」中有「犯罪結果發生地」的表述,這是屬地管轄原則,因而對於有境外人士在境外參與,而行為結果是在內地的境外賭博犯罪行為,公安機關對這些境外人員同樣享有司法管轄權,但並不及於境外,不過,只要其人進入境內,就可以實行司法管轄權,追究其刑事責任。

實際上,「通知」還有「在境外實施的跨境賭博犯罪案件,由公安部商最高人民檢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轄」的表述,因而只要是涉及到內地的跨境賭博犯罪行為,即使是在境外實施,內地公安機關就享有司法管轄權。

三、有關倂案偵查的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關公安機關可以在其職責範街內並案偵查:1.一人犯數罪的;2.共同犯罪的;3.共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實施其他犯罪的;4.多個犯罪嫌疑人實施的犯罪存在直接關聯,並案處理有利於查明案件事實的。部分犯罪嫌疑人在逃,但不影響對已到案共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事實認定的,可以依法先行追究已到案共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責任。已確定管轄的跨境賭博共同犯罪案件,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歸案後,一般由原管轄的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管轄。

四、關於跨境賭傅犯罪案件證據的收集和審查判斷。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在辦理跨境賭博犯罪案件中應當注意對電子證據的收集、審查判斷。公安機關應當遵守法定程序,遵循有關技術標準,全面、客觀、及時收集、提取電子證據;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應當圍繞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審查判斷電子證據。在收集、提取、固定、移送、展示、審查、判斷電子證據應當嚴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辦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審查判斷電子數據若干問題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辦理網絡犯罪案件適用刑事訴訟程序若干問題的意見》的規定進行。公安機關採取技術偵查措施收集的證據材料,能够證明案件事實的,應當隨案移送,並移送批准釆取技術偵查措施的法律文書。

「通知」指出,依照國際條約、刑事司法協助、互助協議或者平等互助原則,請求證據材料所在地司法機關收集,或者通過國際警務合作機制、國際刑警組織啓動合作取證程序收集的境外證據材料,公安機關應當對其來源、提取人、提取時間或者提供人、提供時間以及保管移交的過程等作出說明。按照這項規定,內地雖然澳門特區尚未與內地確實區際刑事司法互助協議,但內地公安機關仍然可以按照平等互助原則,或透過國際刑警的渠道,要求澳門警方合作,協助收集並移交在澳門實施的跨境賭博犯罪活動的證據資料。

「通知」規定,當事人及其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提供的來自境外的證據材料,該證據材料應當經所在國公證機關證明,所在國中央外交主管機關或者其授權機關認證,並經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未經證明、認證的,不能作爲證據使用。來自境外的證據材料,能够證明案件事實且符合刑事訴訟法及相關規定的,經查證屬實,可以作爲定案的根據。

在這裡,「通知」並未提到「所在地區」及「中央派駐所在地區代表機構」,似乎是專門規範發生第三國的跨境賭博犯罪活動,而對在澳門發生的同類案件「網開一面」。但實情是否如此,還需要進一步釐清。

「通知」要求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要深刻認識跨境賭博犯罪的嚴重社會危害性,正確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運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充分發揮刑竊的懲治和預防功能。對實施跨境賭博犯罪活動的被告人,應當在全面把握犯罪事實和量刑情節的基礎上,依法從嚴懲處,並注重適用財產刑和追繳、沒收等財產處置手段,最大限度剝奪被告人再犯的能力。

(發自杭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