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立法會第三常設委員會首次細則性審議修改“十一月一日第6799M號法令及其核准的《教育及青年發展局教學人員通則》”法案,委員會關注調任、兼任、指派教師,或透過勞動合同制去聘任,避開了職程制度,如何確保能夠做到公平透明。
主席黃顯輝、秘書崔世平會後總結指,按照法案第4條,將通則的適用範圍收窄,由“教育及青年發展教學人員通則”,改為“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教師通則”。按現行制度,教學人員包括教師及教學助理員,現時法案只適用於教師,排除了教學助理員,領導及主管則本身有制度去規範其權利義務及相關的紀律。
被問是否應有獨立的法律去規範教學助理?黃顯輝表示會議中沒有討論,法案無規範教學助理,亦無新法案,就適用一般公職制度,這是提案人的立法取向。委員會關注法案無規定教學助理的過渡安排,如仍有紀律程序或評核程序,應該用一般公務員通則抑或現法,需要提案人解釋。
另外,法案建議編制內(即實位)的教師可以派駐、徵用及定期委任的方式調動。例如,如果中學教師不足,可調動合資格的幼師或小學老師去任教。黃顯輝稱,按照現行制度,定期委任是“編制外”老師的調動安排,法案則不然,“編制內”老師都可作相關調動,委員會會問政府為何增加了“編制內”這一前題。
如果教師未能滿足教育制度的需要時,合同以外的老師可透過兼任、指派,或更特殊的情況,透過勞動合同制去聘任。有委員關注未能滿足教育制度的需要,是一個抽象的概念,希望政府說明到底是誰決定教師不足及如何進行甄選。現行職程制度的開考、入職程序嚴謹、時間長,委員會關注修改如何把好關,做到公平公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