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行政會完成討論《都市建築法律制度》法案。工務局長陳寶霞表示,法案並未引入強制驗樓制度,仍是希望業權人對自己的樓宇作全面保養及維修責任。當局曾經研究,強制驗樓制度需要完善的規範,有一整套流程和服務,由法律法規規範較為適合。
法案建議,業權人須自樓宇入伙10年後及往後每5年進行保養維修。當工務局發現樓宇有缺乏保養的跡象,將通知業權人提交由專業人士編製的樓宇狀況報告,並指出須進行工程及有關期間,倘業權人不按有關通知執行,將受行政處罰。
陳寶霞指出,法案不適用於法律生效前已發出准照的工程。至於業主是否一定要在入伙10年後進行維修保養,現法都有規定業主要每5年維修保養樓宇,但實際上是取決於使用狀況。她稱,樓宇是否失修容易被察覺,住戶最清楚,亦有市民舉報、當局的巡查。她希望業主對自己的樓宇更多關注及維修,強調及時維修可最大減少維修費。
對於工程質量,法案訂定建築商對地基及結構的保證期為10年,行政會發言人張永春表示,參照了不同地方,澳門取10年的保質期已是比較高的標準,例如葡國為8年。他又稱,這不代表澳門買樓10年後“隨時冧得”。樓宇質量重在工程圖則、審批和施工監管等整個流程,而且,由於偷工減料令樓宇在保質期過後出現問題,不代表按法律就免責,還有民事、刑事法律制度可以追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