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防制度兩法修改 保安司長任指揮官

【本報訊】立法會17日續召開全體會議,由於沒有爭議,在十五分鐘內極速通過《警察總局》及《內部保安綱要法》兩部修訂法案,並宣佈散會。當中,為配合民防法律,《內部保安綱要法》建議未來民防聯合行動指揮官,由原來警察總局局長改由保安司司長擔任。法案於明年二月一日起生效。

對於聯合行動指揮官改由保安司長擔任,立法會二常會主席陳澤武引介時表示,由於在多數情況下,是由保安司長轄下機構開展內部保安工作,在面對危及社會安寧及公共秩序現象時,為有效作出回應,盡快恢復正常秩序,由保安領域最高負責人掌握領導及指揮權,從資源調配的效率和合理性的角度而言,這個解決方案是合理的,委員會表示贊同。

但提醒政府注意聯合行動指揮官的轉換,涉及警察總局局長權限的變動,應留意與《警察總局》法案在生效日期的一致性,政府代表已作出協調,即兩部法律同步於明年二月起生效。

立法會全體會議午細則性審議通過《修改〈警察總局〉》法案,負責審議法案的立法會第一常設委員會主席何潤生引介表示,是次修改主要為配合新實施的《民防法律制度》及新修訂的《內部保安綱要法》的規定,相應調整警察總局在民防範疇的角色及功能。

在細則性審議過程中,委員會重點圍繞警察總局在民防方面職責調整的情況、在支援安全委員會方面的職責內容的完善、在指揮及領導其屬下警務機構執行行動方面的條文修改原因、警察總局局長在聯合行動方面的權限、本法生效安排等問題,與政府展開討論及交換意見。

此外,委員會對法案行文表述的妥善性及中葡文本的對應性進行審議,務求使法案在立法技術層面得到進一步完善。

政府在本月2日向立法會提交法案的修改文本。經審議,委員會認為法案第二條的修改,不僅配合今年剛實施的《民防法律制度》及相關配套行政法規的內容,亦配合近年來相關警務機構的職責調整情況,令警察總局的職責範圍更明晰,政府並根據委員會的意見,對第二條的標題及行文加以完善。

就法案對第三條條文的修改,是考慮到新實施的全體會議,及新修訂的《內部保安綱要法》相關規定,故委員會建議政府採用概括性的表達方式,以免行文過於繁複,並產生疑問,政府接納委員會意見,對條文作適當簡化處理,確保條文完整性的基礎上,亦不會對其他法律的解讀造成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