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廉署發現,工務局除沒有對無完成土地利用的個案及時執法的問題外,在審批有關土地利用更改或土地用途修改的請求時,似乎因未正確掌握有關土地租賃批給合同的性質,而出現過於被動的窘困。
工務局業務不精?
在審批程序的層面上,廉署發現,在不少涉案土地批給卷宗中,似乎出現由土地承批人主導的狀況。往往當土地承批人提出修改土地用途(如將工業用地改為住宅用地)、更改土地利用(如由興建單棟十數層樓宇改為興建多棟數十層樓宇)等要求時,都能獲得工務局的研究跟進,鮮見會在一開始就果斷否決不符合者;對於實在難以突破原有城規要求的請求,工務局亦只以沉默應對。
正如舊《土地法》第107條規定,對於土地批給後要改變土地用途或規劃的請求,行政當局是擁有自由裁量權的,法律已賦予行政當局在此方面有主導的權力,目的是要以謀求公共利益為優先。
但眾所周知,工務局在過去,當審批有關建築方案而需對有關城市規劃的整體或細則作出考慮時,基於欠缺具體的城市規劃法律或城市總規劃,工務局的審批基礎只有一些內部指引或一些未在政府公報刊登過的分區規劃或計劃,甚至會面對所謂的“白區”(即沒有任何規劃的區域)的情況。這些不具正式法律效力的工務局內部規定或文件,往往對工務局及土地承批人均不具備足夠的約束力,導致土地承批人會隨己意提出修改土地原用途或更改土地利用的建築方案,而工務局亦無即時予以駁回,稍顯無所適從。
廉署認為行政當局將來應善用其在有關土地批給合同中所處的主導角色及優越地位,充分行使法律及合同賦予其具審批建築方案及監督有關批給合同條款履行狀況的權力,使透過租賃批給將土地批給私人或私人實體發展從而達到善用土地資源目的有效實現。
促重視土地租賃批給程序
廉署經全面調查所得,涉案74個土地的審批程序中,有部分臨時性租賃批給的土地是以豁免公開招標的方式作出租賃批給的,然而,在這些土地租賃請求的審批個案中,卻未見有權限當局在意見書中對豁免公開招標而直接批給提供相應的理由說明,亦未見有引用任何相關法律規定。
廉署強調,儘管涉案的74個土地批給決定均由回歸前澳葡政府所作出,此種疏漏雖不至導致有關土地租賃批給的行為無效,但這種屬程序上的瑕疵,有可能成為不當情事,一旦在法定期間內被適當提起,將影響有關批給行為的法律效力,因此,澳門特區政府在將來的土地租賃批給上不應輕忽此程序問題,以免重蹈前車之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