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署:土地被閒置 影響政府管治威信

【本報訊】對於土地利用期屆滿仍未完成土地利用的個案,廉署比較內地及香港的情況,認為本澳的土地法律規範的規定與鄰近地區大同小異。問題的核心並非在於土地法律規範的完善與否,而是在於監督及管理土地利用的有權限機關有否採取適當措施,以監管土地承批人切實履行有關臨時性租賃批給合同的條款義務,確保有關土地在特定期間內被充分利用。一旦出現土地承批人逾期不履行有關土地批給合同的情況,應及時作出跟進及反應。

廉署綜合涉案土地卷宗所顯示的情況,發現其中68個批給卷宗所涉及的地段的土地利用原期間或延長期間,均在2014年3月份新《土地法》生效之前就已屆滿,對於這種可能已滿足法律所規定的批給失效的情況,工務局從2010年起才開始作出跟進。

廉署以內地及香港為例,縱使當地所訂定的土地租賃期較澳門為長,但同時當地土地監管部門會嚴格監察土地利用的情況,原則上不會容許發展商隨意更改土地用途,且一旦發展商無合理理由逾期未完成建造工程,將會依法收回有關土地,不會出現土地被拖延十數載亦未完成利用的情況。

廉署以鄰近氹仔史伯泰海軍將軍馬路的土地,南灣湖計劃C區及D區共13幅地段為例,指出工務局沒有及時執法,未盡主動監督及跟進土地承批人履行有關土地臨時性批給合同的責任,亦無及時跟進有關土地可能已滿足臨時性批給失效的規定,可能有利土地承批人有更多的時間不斷向行政當局提出不同的要求,尤其是修改土地用途、更改原訂合同條款所訂定的樓宇建築面積,甚至將有關土地批給所衍生的權利轉讓予第三人而從中獲利。而有關土地則因一直無被好好利用而持續被閒置多時,致使坊間對政府管理土地的工作產生諸多負面猜疑,情況值得有權限當局深刻反思及檢討。